简介:财政是我国为执行各种社会职能,凭借政权力量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其实质是国家在占有和支配一定份额的社会产品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分配关系,即体现着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是分配范畴,同时又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扩大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分配环节中发挥作用,然而在分配环节中发挥作用的不仅仅是财政分配,还有价格分配、工资分配、信贷分配、企业财务分配等分配范畴,它们与财政分配一起,形成了整个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体系,在这其中财政分配发挥着总枢纽的作用,在分配环节中居于主导地位。第一,从我国财政分配的数量看,国民收入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通过财政进行的分配。社会总产品创造出来后,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了其价值,它包括用于补偿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
简介:新中国成立后,计件工资制一度在国营工厂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对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率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是,计件工资制很快即遭批评和大范围取消。既有研究从意识形态变化、缺乏技术性人才、上游原材料短缺等角度提出解释,本文认为这些解释并不充分。计件工资制导致了两项后果,即工人内部的分化与激励机制的异化。不同工人群体因为收入差距急速扩大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计件工资制所引发的工人群体的个人主义倾向也对既有生产管理方式构成了极大挑战。计件制的迅即终止表明,基于“个体绩效主义”原则的计件工资制度与等级工资制下的技术养成、劳动力调配和生产组织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而这成为50年代后期国营企业劳动力管理和激励模式转变的起因。
简介:1956年工资改革奠定了计划经济时期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希望通过建立等级工资制、扩大级差、推广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等方式,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笔者以上海市档案馆藏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对全行业合营前后上海纺织业新合营企业工人的工资变动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认为1956年的这次工资改革在增资指标不断降低、保证工资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的情况下,很难达到贯彻所谓"按劳取酬"的工资原则、建立合理等级工资制度、促进劳动生产率发展的目的。而在全行业合营前后积累的如工资制度混乱、冻结工资、取消变相工资等问题,更加剧了这次工资改革的负担,最终导致这次工资改革只能是一次十分不彻底的调整性改革,不仅没能建立稳固的工资体系,甚至加剧了工资工作的随意性。此后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受到政治、文化等非生产因素影响,逐渐走向"平均主义",成为中国计划经济体制"非制度"化的集中表现。
简介:(续) 二、部族的统治机关第一,最高行政机关在辽制中,部族最高行政统治机关叫北枢密院。《辽史》卷四十五《百官志一》中有这样的记载: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凡契丹军马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元好问所谓“北衙不理民”是也。据此,全部契丹人即游牧民都属于这个机关统治之下。《百官志》还载: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这样,也可以理解为属于北枢密院的契丹人也属于南枢密院。史籍记载的是文武两政由这两院分掌。然而,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所谓南枢密院,在《百官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