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
简介:出版物是社会需求及时真实的体现,是文化和理论的载体,近年来,我国对西方理论引进、译介和评介态势呈不断繁荣之势,以介绍和引进西方翻译理论为目的的书籍大量出版给中国翻译理论研究带来的强势冲击;同时,期刊在评介研究西方翻译理论方面也起着同样重要的积极作用。书籍出版——引入的重要窗口;期刊“短平快”——论争的阵地;出版的引导力量——中西译学的平衡;出版的构建作用——缔构中国翻译理论研究新体系。以“客观体现与主观引导”的出版思想为出发点,探讨我国对西方翻译理论的译介态势的起因,提出理性思考翻译理论译介和出版现状,并对未来走向提出建议:出版思想要具有前瞻性和引导力,能够洞察和预见学科动向和理论发展方向,出版实践方能与学术和理论发展相辅相助,体现并推动中西译学的共生与融合,为构建中国译学理论的生态平衡起到积极作用,最终进入学科与出版的可持续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