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业水平显著提高。同时其行业间的竞争也在加剧,企业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全面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不断优化和完善施工技术和管理制度。在此背景下,工程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租赁材料和相关设备已成为工程实施和管理的重要方式。相比传统物资供应,租赁方式的使用更为专业。通过良好的沟通协作,实现利用集中资源的目的。这成为建筑企业在工程物资使用和管理上的最佳选择。基于此,本文讨论了实施物资设备租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分析当前租赁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以期能促进相关工程企业的物资及设备管理水平。
简介: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信很多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清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出租的房屋,是否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呢?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突破了这一规则,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也即是说破产管理人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之前,已经具备“破租赁”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就该项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性、如何行使以及后续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