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相当活跃,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与过去相比,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鉴于此,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对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的后续处理问题,应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租赁合同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房屋装修的处理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不能拆除如何折价问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
简介:摘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租赁的期限,但租赁合同又不是非永续性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简介:《征收条例》的颁布,的确弥补了原《拆迁条例》中对所有权人保护不足的情况,被视为“善法”取代“恶法”的典范。但是仔细审视《征收条例》,却发现其删除了《拆迁条例》中对承租问题的规定,忽略了对出租人的权益保障,而且遍寻我国现有生效之法律法规,也难以找出对房屋征收中租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唯一可以作为参照依据的仿佛只有《合同法》第229条所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如何将该规则适用于房屋征收之中却面临诸多法理障碍。以类推适用的方法,将该规则引入房屋征收背景下的审判活动之中,并分析导入该规则后在房屋征收与“买卖”之间成立要件的异同,以确立在类推适用方法中“小前提”的是否成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法理障碍,所追求的立法价值是否趋同,为司法实践摸索一条可咨参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