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简介:当前中国邮轮旅游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调整,厘清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对于相应的纠纷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中国邮轮旅游行业首个政府规范性文件,创设性地对邮轮旅游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与界定,总体上提供了较为理想的立法范式。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旅行社、邮轮公司、旅游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的合同基础分别是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及邮轮船票销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是中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完善的理想途径,应当妥善借鉴《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立法模式,构建相对完整的邮轮旅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