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次一、集体成瘾?二、强迫性增长和金融危机(一)因果影响还是强迫性增长?(二)沟通中自我摧毁的增长动力学三、宪法时刻(一)触底反弹(二)微观结构上的宪法化(三)魔鬼(devil)和魔王(Beelzebub)四、纯货币——"微观宪法结构"的修正(一)宪法的功能:构成/限制(二)宪法过程:双重反身性(doublereflexivity)(三)宪法结构:一个二元元符码(abinarymeta-code)五、社会宪法的政治(一)通过国家的宪法化?(二)在政治氛围笼罩之下(Intheshadowofpolitics)(三)经济中的政治化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简介:刑期折抵是刑罚裁量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是准确执行刑罚的基本前提。刑期折抵是将先行羁押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换算、抵销特定刑罚的量刑制度,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D=T-f(t)"。从制度的价值构造来看,刑期折抵融人权保障与制度衔接的功能于一体,彰显了现代刑法的人性关怀。刑期折抵作为一种能够充分地衔接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刑事司法和执行的制度,其价值也应被充分肯定。刑期折抵以人权保障的根本价值,并为羁押措施提供救济途径,其重要价值必须肯定;但刑期折抵制度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自身也存在着相对局限性,无法完全消除羁押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在理论层面上认识到刑期折抵的价值构造,并熟练掌握刑期折抵的制度逻辑,审判人员才能避免在量刑过程中出现差错。由于羁押措施自身的风险导致刑期折抵也存在其制度局限性,所以减少非必要的羁押措施的适用是克服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简介:作为纠纷产生基础的事实冲突本质上就是意见之争。诉讼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向和纠纷解决方式从诉讼向非诉讼方式的转向在是否强调严格程序上相互背离,但是两种转向一致地蕴含了私权自治和寻求当事人自主合意的内在精神。在诉调对接机制中作为一种诉讼分流渠道的调解程序从来不放弃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可以说发现事实是诉调对接的逻辑起点。进而言之,在发现调解真实的过程中不管是合意还是强制,不管是查证、举证还是意见交涉都可见以意见取代证据的端倪。在诉调对接程序中,认定事实的材料来源,不再是原始的证据而是一种初级加工过的意见,不再是静态的信息载体而是解释、论证和评价的动态过程。这种意见裁判主义甚至普适于诉讼、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之中。
简介:公安微博问政出台以来,由于欠缺规范化的制度规定.导致公安微博问政仅能发挥有限作用。若要对公安微博问政进行制度化的理性建构.必须首先厘清其制度逻辑。宪法关于公民权的相关规定是公安微博问政形成的外部制度环境。然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公民参与机制及信息公开机制的不完善及滞后.使得现有问政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公安微博问政的出现意味着拥有政治参与意识与能力的公众在既存制度下形成新的政策偏好.他们倾向于追求新的目标,最终推动新的政策主张出台。为此.可以通过创新制度理念、超越制度障碍及构建制度体系推动公安微博问政的制度化及常态化.推动公安微博问政持久、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