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认为,节约交易费用是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性质和根本动因。由于各类市场经济法律不同的经济学基础,所以在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方面,民法是市场的互补形式,商法是市场的替代形式,经济法是市场的补充形式,从而决定了民法要超前于市场活动立法,而商法须同步于市场活动立法,经济法应滞后于市场活动立法。又由于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之民商立法成本高,因此根据各类经济立法不同的立法成本特点,在把握各类经济立法数量边界及相关成本和投入产出规律的基础上,将提高经济立法质量作为实现经济立法低成本、高效益的突破口。本文最后提出了我国经济立法运行低成本高效益的现实选择思路。
简介:前言东盟经济共同体设想是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在2002年举行的东盟首脑会议上提出的.这是一个广域的经济共同体设想,但东盟各加盟国能否接受,还要看地区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强时,各国如何判断该共同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成本、收益和痛苦的程度.该设想的要点是加强东盟的经济一体化.从这种意义上看,应该说处于根据1992年的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这一历史性决定而着手的东盟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延长线上.但是,要在2020年之前实现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这一设想,就必须详细地描绘全面的经济蓝图.作为其最终目的的经济共同体必定会成为超越通过AFTA和东盟投资区(AIA)设想所实现的扫除贸易和投资障碍这种程度的、远比其广泛的、高度的统一体.而且必须明确地表明其最终目的,明确地描绘用以实现该目的的路线.因此,也许东盟必须摒弃以往所采取的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