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简介:在近几年的反腐败斗争中,犯罪对象的“黄昏化”是一种引人注目和令人深思的现象,我们称之为“黄昏现象”或“59现象”,即特指那些临近离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在离休之前,最后把握不住人生的航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黄昏现象”呢#从犯罪分子主观方面讲: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信念理想动摇、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对待个人的名利和待遇,产生了“最后捞一把”的思想等等。从外部环境方面分析: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干部福利制度的弊端,犯罪分子的伺机进攻,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等。除些之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到位、不得力,也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亟待解决的实践课题。要减少和避免“黄昏现象”,除了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正确对待名权利,反对低级趣味,遏制私欲,慎独慎行;除了各级组织加强对其的教育、关心、帮助外,尤其应从监督约束机制上摸索和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减少和消除“黄昏现象”的发生。一是不断完善廉政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是反腐保廉的保障。目前我国虽然已制定了不少廉政法规,但仍有一些重要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要制定,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
简介:对央地财政分权中的权力配置及其限度,特别是中央财政权力合理限制,应作宪法考察。通过“选择构筑”视角,可以更好地展示中国当前财政分权体制的特征,即中央财政权力的过分强大和地方自主性的缺失。中央政府通过项目制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支出目的、力度和方式等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的扭曲,也间接导致中央政府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地方政府难以设定本地财政政策目标和公共服务面临质量压力。“选择构筑”视角帮助我们看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应根据宪法平衡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限制和约束,这对央地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也有指导意义。当下的央地财政分权改革,应明确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请、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应由司法机关来介入和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权的相关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