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其核心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萌生于农村,后经中央重视和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功能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如法律制度缺失、自治能力弱、村民民主意识差、村委会“行政化”等。本文结合农村实际,从“进”“退”两方面论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以推动村民自治良好发展。
简介:村民自治背景下的大学生村官培养模式包括中央组织部门主导和地方组织部门主导两种,前者已上升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而后者则停留在地方政府的零星探索状态。两种模式具有许多共同点,如村民自治干部危机背景,培养对象投身乡村治理积极性不高,培养取向重知识轻思想政治素质等;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如培养的主管部门不同,受重视程度不同,影响变量不同,培养效果不同,与村民自治兼容程度不同等。二者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做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总体来看,大学生村官与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严重脱节,亟待在三个方面实现制度化:建立统一的大学生村官培养工作体系,加强大学生与村庄治理的融合,促进大学生村官与村民自治的制度衔接。
简介:村落社区化的一个显著表征是实现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等资源要素的重新积聚与集中,这已成为一个必然的历史趋势。与此相适应的农村社区建设,其主要目标在于:在一个个业已或正在陌生化和流动化的乡村聚居空间内重建一个国家便于治理的"共同体"。在村落或村庄背景中生长发育成熟的"村民自治"这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因子"会随着新农村建设带入到农村社区这一新的场景之中,必然会对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创生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建构和村民自治这样一种上下联动的治理机制会在农村社区建设这个新的"历史关节点"上交汇、孕育和生长。社区治理并不是对村民自治的否定和替代,而是村民自治在其"边际上的创新",其本质仍然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种民主化整合。
简介:政治权力社会化就是政治权力在某些领域一定程度上退出社会,收缩政府干预的范围,将一部分职能交由社会承担的过程。它既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趋势也是当代中国改革的一个基本取向。我国村民自治是在人民公社体制废除过程中形成的,它是国家下放权力,在家庭承包制给予农民经济自主权的同时,以村民自治体制赋予农民政治自主权,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农村进行整合和再组织的一种民主化治理方式,创造了国家与社会分权治理的一种新范式,不仅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权的发展趋势,也落实了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甘肃省的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激发了农民的政治热情,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简介: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简介:相对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形式和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和新的发展要求,我国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不独立、自治活动的自主性程度低,应从确立居民委员会真正的自治地位、明确居民会议在居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完善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推进居民自治。针对居民委员会行政化问题,应明确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变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关系为引导和平等协商关系,强化居民委员会的自我决定权,增加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接受工作成效评议等具体的义务和责任;针对居民会议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应明确其城市社区全体居民自治组织的独立主体的身份,并配置相应的职权;针对现行法律对社区居民个体的自治权利义务规定得过于粗糙、模糊的问题,应在居民自治法律中对个人居民自治权利和义务作出抽象的概括性规定,也要对相对具体的个人居民自治权利作出列举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