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在探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监察机关的调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职务犯罪之调查权赋予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上的职务犯罪侦查已经被监察法取代。因此,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犯罪侦查之法律效果,属于刑事诉讼之发动,构成人民检察院制约监察委员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来制约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具体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符合一定的限度,必须与监察机关充分协调并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在程序上遵守监察法,并且不能在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调查阶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简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