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笔者通过亲身经历的一起银行收费案例,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机制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的几个误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了自己见解和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知情权保护体系一、案例——问题的提出2011年12月31日,笔者去一家银行核对一笔款子的往来情况,我对营业员说想看一下大约四月份的资金情况,要打印今年的对账单。营业员说:“打印一年的对账单需要收费,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我说就打印三、四、五三个月的吧,我在你行定制了手机短信服务,只是四月份前后的一笔交易却没有短信通知的情况。营业员打印完对账单后,要求我在一张单子上签名,我发现这是一张10元的收费单,理由是对账单交易,而此时我的手机已收到银行划扣我10元费用的短信。我表明作为消费者我对此笔交易的收费有知情权,更何况营业员说了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是不收费的,银行的录音录像可以作证明。营业员对他没有解释清楚表示道歉,但仍然坚持要收该笔费用,并说银行的储户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来要求银行。该行的业务主管进一步解释说,打印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而不是任意三个月,这是本行的规定,不能改的。在我的坚持下,银行要求我在对账单上写明同意取消该项交易后,由银行收回对账单,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简介:如何在纷争解决机制之设计上,提升面对大鲸鱼之小虾米“接近正义”的可能性,长久以来一直为民事程序法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立法者除了在诉讼制度中试图设置有助于弱势者能尽量克服起诉之经济门槛以迈入法院大门主张权利之机制外,亦不断尝试开展有利于消费者之替代性纷争解决制度。本文以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英国“PrivateOmbudsman”制度之借镜以及该法研议过程之转折为例,分析此项开拓替代性纷争解决途径之尝试所挑起的课题与所带来的启示。英国在金融消费争议领域中发展出之“PrivateOmbudsman”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均有所不同,其“片面强制管辖”与“片面拘束力”之设计,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友善的寻求救济管道。本文认为,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就后者提供之商品服务所引起争议之脉络中,采取此等规范设计,并不至于产生“违宪侵害金融机构诉讼权与程序选择权”之问题。不过,得以“合宪地”采取此种程序机制设计,并不当然代表立法者即应追随英国脚步实行“PrivateOmbudsman”机制。本文在检讨此课题之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法学值得于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议。
简介:跨界含水层及其蕴含的淡水已成为各国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但规制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国际法却发展相对滞后。为逐渐发展与编纂相关国际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8年二读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联合国大会随后通过决议注意到草案。当前,草案与国际地下水法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草案的最终形式,即以草案为基础制定一项公约或仅通过软法文件,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委员会发展、编纂国际法的职责、各国的立场、已有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欠缺及草案自身的缺陷等均要求草案采取软法文件这一最终形式。随着相关国际法律和实践的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可以考虑在完善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