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首先分析了货运代理人收据(FCR)的特征及其法律性质,以及其中所涉货运代理人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的法律关系。继而结合几个关于FCR的最新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所涉货运代理人的单证报告义务和实际托运人(发货人)主动索要单证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不应根据第8条向货运代理人施加法定的绝对单据报告义务,实际托运人(发货人)自身应该主动索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简介:<正>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民法思维的特点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着手重建民事法制,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民商合一"从法典的编纂模式改为以民法取代商法。与民国时期的"民商合一"一样,不再区分商人与普通人,将民法直接适用于全体。但有所不同的是,原有商法中的许多制度,不再将其纳入民法,而完全取消。由于许多特有的商法制度在我国难觅踪影,故而现实中只能通过解释民法而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当我们大踏步地开始"民法商法化"的进程时,商法思维却因此难以冲出民法的界限。例如,企业的职员,如店员、柜台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甚至副经理等,是否有作为企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分析,并未见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曾有过解决这些问题的案例。大致有两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