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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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动纪律、政治思想学习等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保险业务方面则由中保江津支公司负责培训、管理和考核。原告董某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费用均在保险业务手续费中支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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