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形态法定不应被理解为立法设定的企业形态标准应当是严格而封闭的。法定企业形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企业形态的抽象概括。企业形态法定为法律对现实中不同形态企业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形态的典型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现实中众多不同形态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和众多不同投资者合理的现实需要,从而鼓励投资。同时,立法应重视建构企业类型,以弥补作为概念的企业典型因具有抽象概括的性质而存在的不足。当现实中的某种企业形态有单独立法需要时,应该及时立法以创造新的法定企业形态。目前,我国以责任和组织化程度为标准划分的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立法过于概念化和封闭化,而适应不同合作社形态的合作社法律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
简介:【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尚存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被告的具体形态就是其中之一。与传统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同,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即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亦有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有可能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保密审查问题,所以,保密审查机关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也是这类诉讼所独有的问题。【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关2008年以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开始大量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很多其他行政诉讼所不具有的特有问题,被告的形态就是其一。从理论上讲,任何行政机关都有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因为在处理行政事务的时候,每个行政机关都会收集到并掌握一些信息,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使自己成为被告。所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被告首先应该是作出了某种有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或隐私权、商业秘密权可能受到了侵害的主体……
简介:我国向来重视安全问题,“国家始终把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在高等教育中设立了“安全工程”专业课程,目前,研究安全的学问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是一个美国概念.按照美国战略学家约翰·柯林斯的观点,“国家安全即国家生存,保证一定程度的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的生活方式、基本制度、社会准则和荣誉等不受损害.”公安学与安全学最大的共性在于“安”,两大学问(或说事业)的归宿都是落实到“安”字上,但两者因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不同而不能彼此代替.研究公安学应学些安全学,公安学者的书架子上应当有安全学的著作,甚至公安院校可以考虑开点安全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