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编辑同志:前不久,某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民事案件因共同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对另二名上诉人因未按法律规定预交上诉费,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此二名上诉人申诉至检察院。对于此案应适用哪一审程序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三被告为共同上诉人,经中级法院审理已作出裁判,虽然其中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但仍属终审判决,不再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此案已经二审判决但对按撤诉处理的二被告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受理并提请抗诉。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程春风程春风同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关系到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可否上诉的权利问题,必须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来信提到的案件中,三名共同被告在一审...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简介:"俏的莫赶,疲的莫丢"说的是经营之道。意思是从事经营者,当某种物品或行业紧俏热门时,不要赶那个热闹,当疲软冷淡时,莫因疲软冷淡而丢弃现有经营去赶那些"热门、紧俏"货。细想一下,不无道理。世界上所有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再就业也是如此。今天"紧俏"的职业,说不定明天不行,反之,今天不行的职业明天说不定又会"火爆"。有位求职者曾是偏远农村一个单位的职员,因在农村工作,羡慕城里人工作上下班生活有规律,于是托熟人、找门路,进了县城一个局机关,按理说是心满意足了。可是县城里毕竟比乡下范围大,挑选的余地也大些,加之单位之间工作环境难易程度不同,收入也有一定的差距。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