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宋代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度。然而,这一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并未充分发挥其功能。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原因在于法官错案追究制忽视了制度本身的运行也存在边际成本、信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忽视了法官也是经济理性人,加之存在惩罚有余而激励不足的缺陷,其自然不会得到法官的遵守。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是从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中继承下来的,也存在上述问题。
简介: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使州府审判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长官专权特质。从其司法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两宋时期之所以出现司法体制上的控权倾向与审判过程中的专权特质并存的局面,根源在于其政权建设中难以克服的“祖宗之法”与“汉唐故事”之间的深刻抵牾。
宋代法官错案追究制的再审视——兼评我国现行错案追究制
结构与功能的背离:宋代州府司法中的长属分职与长官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