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行为发生在林某下班后的时间内;(四)被告人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其次,贪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或集
简介:《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刊载了一则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案例,此案的定罪引起了争鸣,该期卓学龙文认为应定为抢劫罪,该刊1998年第七期李小娜文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我认为两文所持理由均不充足,现将我的看法陈述如下,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_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关于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法律界有争议,主要有如下几说:时间说、身份说、授权说、合法说、目的说等。这些说法均有片面之处,有失偏颇。行为的属性必须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来确定,笔者认为,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具有职务身份,是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非公安人员冒充公安人员作案,无论冒得多象,均不属职务犯罪、
简介:其实,我既不熟悉人事工作,也很少研究人才问题。一年以前,《人事与人才》杂志向我约稿,我在坦言这种不足时,顺便提及“人生·人品·人才”是个大主题,其中有许多哲理,时常引发我的思考。多亏总编辑极具职业敏感,就此提出开辟这个专栏。我在冒然承应之后,才感到这个主题实在太大,大得像是海,无论从哪儿下水都游不到岸,要不就只好在浅滩上走走,连水花也溅不起来。至今,东鳞西爪写了十来篇随感,我得回到这个栏目的大主题,试作一个总的交待。 人生与人才。人生,是关于人的生存和生活的大概念。每个人的品格如何,才学怎样,都是关乎人生的大事。孩子一出生,谁家父母不望子成龙呢?由于社会的或本人的原因耽误成才的人,往往暗
简介:孝敬母亲不只在母亲节?据武汉硚口区板厂街小学近期针对学生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7成孩子不知道父母生日,多数孩子面对父母的关心不知如何表达感谢。(5月10日《武汉晚报》)[点评]:母亲节来了,虽然它只是外国的"洋节",但
简介:当前,需要在创新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上破解“三大难题”:一是“准入难”。通过20多年改革开放,重庆民营创业者要开个商店,办个一般小厂在“准入”上没有什么问题,而要搞大一点的项目,要进入附加值高的行业,问题就来了。你要申请立项投资上千万的项目吗,审批或备案机关会叫你拿出20%至30%的资本金证明再说下文。你要参与公交客运市场招标竞争吗,己设置好的经营规模条件你不符合。我们都知道,为了维护正常健康的经济秩序,国家在企业登记、立项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我们更应该知道,中国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相比,在发展上基础差起步晚,民营创业者存在原始积累低,经营规模有限的客观困难,在项目行政审批上完全应该有理、有利、有序地放低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