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月革命之后,苏俄为应对复杂纷纭的国内和国外威胁,巩固新生政权,维护农民利益,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列宁领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了细致的探索,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构建方面也做了有效的实践;然而,发生在同时代的中国,随着内战的爆发,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指示下,刘少奇、朱德、任弼时等同志紧急召开西柏坡土地会议,进行了浩浩荡荡的土地改革,制定了土地纲领,允许土地典当、转让、出租等,成立了贫农会、基层人民法院等机构,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强大的群众和物资基础。苏俄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土地政策在发生的背景和内容上具有共性,而且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推动了农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对当今解放农村生产力,加快土地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为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因此,值得我们去研究。
简介: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与欧美的'单罚制'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财产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方式存在行政法理论上的缺陷和具体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适用处于游移不定的状态,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近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来看,行政处罚畸轻的情况非常普遍,很难达到对违法行为人的威慑效果。从短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的幅度过低,难以取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威慑效果,因此,在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的前提下,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对于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从长期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采取单一的罚款处罚方式,取消现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方式,无疑是一种进一步推动反垄断执法的合法、明智和科学的选择。
简介:当前学者对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共同认识:土地财政是一个利弊共存的制度安排。学者之间的分歧则在于,多数学者主张弊大于利,应当及时废除土地财政,少数学者则主张利大于弊,应当暂缓废除土地财政,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制度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土地财政。主张暂缓废除土地财政的理由值得商榷。直接税为主的税收财政的实施与“革命”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可以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并没有消灭土地食利阶层。事实上,土地财政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积累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导致了贫富差距,而且与我国当前的根本发展方向相违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延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及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