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第一步改革是通过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实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步改革是把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三权分置”,为经营权流转以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第三步改革,也称农村“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使其从权能不完整到还权赋能.通过这三步改革,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简介: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成都市农村承包地确权时,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近90%的村民小组形成“长久不变”决议,农户承包合同(证书)期限明确为“长久不变”,同时支持对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形成“长久不变”决议,农村土地改革朝着物权化、产权化的方向迈进,农村土地不再因人口增减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另外,针对承包帅。流转时需要明确具体年限的要求,各地流转合同年限多数不超过第二轮延包时的剩余年限,也有部分企业的流转合同年限为20年、30年或更长。对于流转期限,企业从回收投资考虑希望越长越好,农户则从租金考虑不希望期限过长。总的来说,流转期限和租金难以统一规定,宜由合同双方约定,同时要探索租金计算方法和标准,政府加以引导,确保农户利益。
简介:在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口与劳动力流动空前活跃的形势面前,现行户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迁移制度,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已很不适应。二十年来,国家虽做了一些改革,但迁移制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许多问题尤其是与迁移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迁移制度改革及其局限 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演变的核心问题是日益严格地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户籍制度改革的焦点在于迁移制度改革,调整不合理的迁移政策。 (一)改革“农转非”政策。首先,调整“农转非”政策。1980年10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