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来源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的影视资源疏于履行监管责任,存在编辑、推荐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服务器标准判定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是对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认定的前提。对影视作品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证明他人传播了其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是证实侵权事实存在的第一步。本案权利人虽保全了被诉侵权网站截屏、文件下载进度等信息,但没有保存作品片段,造成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传播涉案作品事实方面出现困难,本案审判通过结合相关证据对涉案每部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精细分析,区别作出不同判定。
简介:词以“婉约”为主流是由词的传播性质决定的,从传播学角度而言,“婉约”、“柔媚”是词创作和理论界对词体性的基本认识,也即在词的发展历程中形成的对词这种文体特性的“一致概念”。而北宋苏轼以他的“不合理行为”给已经相对稳定的词之示现媒介传播系统带来了“不和谐”因素,或称“不调和”因素。苏轼以及后继之辛弃疾等人的创作实践和理论引起了词的接受者的三种不同态度:其一是接受者完全认同并赞赏苏轼的创举,主张不应拘于“婉约”一统天下的局面;其二是坚持长期以来凝定的词之“婉约”本色,反对苏轼的革新;其三是存保留意见,或接受苏、辛词作中偏婉约的部分,却刻意忽略粗豪的那部分,其实质仍是以“婉约”作为词的基本关学要求。尽管经过几代豪放词人的努力,“豪放”终于在“婉约”主流之外别立一宗,显露出独特的关学风貌,但豪放词派的创作和理论引起接受者态度的改变是渐进的,而且始终处于矛盾、徘徊的状态。由于豪放词不能适应词的根本传播性质,因此豪放词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撼动词坛“婉约”的主旋律,就好象交响乐中的“不和谐音”一样,始终只能作为主旋律的对立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