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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

  • 标签: 严重性病 传播性病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淋病 劳动教养 腹股沟淋巴肉芽肿
  • 简介:传播性病中,严重性病的范围应以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8种性病为宜。本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患有8种严重性病之一,而希望或放任卖淫嫖娼行为发生。本的既遂形态为行为犯。本与故意伤害发生竞合时,应按法条竞合处理,定本

  • 标签: 本罪 传播性病罪 既遂 主观方面 放任 卖淫嫖娼行为
  • 简介:一位年仅22岁的女子,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江苏司法史上首例因故意传播性病而被判刑的案犯。

  • 标签: 判处 判刑 故意 司法 有期徒刑 罚金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的规定处罚。"《决定》增设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罪名,是我国刑法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解决了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问题。在

  • 标签: 性病患者 卖淫者 严重性 梅毒 淋病 嫖娼罪
  • 简介:故意将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传播给他人,特别是我国法律在追究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  (四)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 标签: 传播罪 增设艾滋病 罪建议
  • 简介: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规定较为笼统,入标准、加重量刑的标准均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认定该的诸多问题产生分歧。本文对此加以具体分析和探讨,以供实践参考。

  • 标签: 实务研究 信息 传播 司法实务 标准
  • 简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基于现实的迫切需求和理论的迫切需要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是立法机关增设此的深入考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今后独立成应有以下几方面要求:将虚假信息的内容作扩大化处理;增设相应的罚金刑;新罪名规定的"其他媒体"应包括传统媒体;合理界定新罪名中"编造、传播"行为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 标签: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危害性
  • 简介:在这个充满风险的时代,将"我想要炸某处"一律排除在恐怖信息之外,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实质标准形式化,并不可取。爆炸的犯意表示虽然不可能构成爆炸,但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表示出的犯罪意图是真实的,就属于虚假信息。但风险社会不应当成为草木皆兵的借口,导致模糊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并不等同于"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编造,是以自己或他人传播为目的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是将自己或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向特定或不特定人传播。无论是自编自传、还是既编又传,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当行为人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与该虚假危险物质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时,属于法条竞合,应认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犯意表示 编造 传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 标签: 快播案 传播行为 技术中立 不作为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但不属淫秽网站、网页的互联网地址设置链接,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设置超文本链接,部分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网页或者含有淫秽内容的一个文件不同于淫秽网站、网页

  • 标签: 互联网传播 传播淫秽物品 国际互联网
  • 简介: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 标签: 一罪数罪 数罪案例 案例分析
  • 简介:确定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首要问题.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只有正确区分罪与非和此与彼的界限,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如果在刑事司法中混淆了罪与非、此与彼的界限,就会造成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不是把无罪当成有罪或者把有罪当成无罪,就是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 标签: 刑法 司法公正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 简介:从2006的“虐猫女”、“铜须门”事件,到后来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似乎已越来越多地同网络暴力划上了等号。因此,在刑法因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时.有人指出“人肉搜索”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 标签: “人肉搜索” 出罪 入罪 网络暴力 基本权益 情节严重
  • 简介:高利转贷、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都是涉及到贷款的犯罪,而且都发生在金融领域。对三进行关系上的辨析以及探讨,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区分以及更准确地运用法律条文规制不同的客观行为。

  • 标签: 转贷牟利 非法使用 非法占有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汽车联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杨某于1987年4月9日上午7时,由甲县驾驶某号客车驶往乙县。10时许,行至丙县索道桥头,因当时过往车辆较多,被告驾驶的客车未得到放行。被告擅自将车子启动。守桥警卫徐某见状,便摇旗示意停车,杨不服从,驾车向前缓行超越警戒线。徐某空鸣两枪警告。被告将车停住,下车边走边骂,并将警卫徐某手持的半自动步枪夺下上车,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 伤害罪 枪支 半自动步枪 牵连犯
  • 简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与抢劫、敲诈勒索在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比较接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定罪方面的争议。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比较法关于三的界定,详细论述了三的区别,以期对法律工作者有所启迪。

  • 标签: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区别 绑架罪抢劫罪
  • 简介:<正>被告人张某,男,现年25岁,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鄂西自治州利川市汪家营区白洋乡农民。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3月19日下午,到利川市都亭镇东街居委会"宾如家"旅社准备登记住宿时,发现该旅社登记室房门左边走道处的旧灶台上放有两袋大米(米是东街卫生院拌有"敌鼠纳盐"灭鼠药饵),张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袋13公斤米盗走,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个体汽车户曾某,得款8元,当曾某提出"米太孬"时,被告人谎称"这米是受了症的"。曾家7人食用后,均出现嘴鼻出血,腰痛,大小便带血,引起中毒。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宾如家"旅社,又盗走另一袋(31公斤)米,仍以每公斤0.6元卖给该市建筑队包工头黎某,获赃款18.6元。黎某一家及民工计11人食用后,都引起中毒住医院治疗。张某的行为先后造成18人中毒,其中民工刘某、谭某二人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 标签: 被告人 盗窃罪 投毒罪 利川市 大米 中毒
  • 简介:贪污与诈骗分别属于刑法分则贪污贿赂与侵犯财产。文章从蒋某等八人犯罪一审定罪错判入手,具体分析了贪污与诈骗基本犯罪构成之不同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最后认定本案应为贪污

  • 标签: 贪污罪 诈骗罪 主犯 从犯
  • 简介:随着信息化社会和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信息生产、传播机制发生变化,给天生以信息传播为核心的虚假信息犯罪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呈现出泛滥之势。然而能够纳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虚假信息”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虚假恐怖信息”,现行刑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犯罪的滞后与缺陷日益凸显。司法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扩张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立法上,应当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进行修正,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仅制裁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

  • 标签: 虚假恐怖信息 虚假信息 社会秩序 司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