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专利权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专利权共享所有权。它应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议形成。一般来说,可能产生的专利权共有情况有以下几种:1.共同完成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这条规定意味着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权利,除非有相反的协定,应由完成单位共有。那么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合作完成的发明是否也可以形成专利权共有呢?专利法没有有关条文,但是后来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填补了这个空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外约定外,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10月26日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经收到11,609件申请,其中7,085件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发明专利申请中,49.6%是国内申请的,50.4%是国外申请的。申请的总数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总数都大大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这说明,一方面,中国人民蕴藏着巨大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国专利法受到了国内外发明人和企业单位的欢迎。中国政府制定专利法,是贯彻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措施之一。专利法是用来改善投资和转让技术环境的经济法之一,它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密切关系。法律保护企业和发明人的发明,授予他们以利用发明的独占权利。这意味着扩大了他们的自主权。这对于转让技术和搞活经济是很重要的。
简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理程序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概念定性、适用对象、申请主体、评价范围和法律作用都经历了一个不断厘清和修正的过程。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在操作上也缺乏统一标准。本文以司法裁判中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具体适用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和立法原意,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概念、演变过程和修正原因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特别是对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论证,并对完善和改进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提出了合理性、可行性建议。
简介:一、专利权共有的产生专利权共有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持有或所有。专利权共有既可以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依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如合同、委托、继承、赠与、转让)而产生。大体说来,专利权共有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是专利权人;(二)两个以上的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共有专利权;(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后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四)一方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约定专利权共有;(五)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
简介:【摘要】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专利制度的目的并非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其最终目标是刺激发明创造活动,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实施,实现产业进步。这就需要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公众和社会整体利益,将专利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专利制度的实施达到最佳社会效益。为限制专利权的不当行使,避免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用于调整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之间关系的限制,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或“侵权例外”。【关键词】专利权专利权侵权权利用尽先用权一、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1)权利用尽的定义和法律依据所谓“权利用尽”(exhaustionofrights)也称“权利穷竭”,“专利权用尽”(exhaustionofpatent),是指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无权再干涉第三方处理该产品。《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即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不构成侵权……
简介:近年来,专利权被侵犯现象非常突出。本文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从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的数量特征、类型特征、被害人特征、犯罪人特征、专利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的民事救济状况等六个方面对此类犯罪被害现象进行系统的描述,并以此为基础,从侵犯专利权犯罪被害人自身的主体意识、日常管理、应对纠纷的能力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其被害的自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