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于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简介: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2017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广东等省市消协(消委会)分别就“雷沃重工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案”“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且不告知消费者案”,“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用盐案”“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违约金过高案”“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采用有毒方式保鲜猪肉案”等提起了六例消费公益诉讼。其中,浙江、上海、吉林、江苏四地消协的诉讼案件均已结案,中消协、广东消委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尚在审理中。有关专家就消费公益诉讼问题发表了点评意见。
简介: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或代位诉讼,它已为各国公司立法认同,并成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我国有必要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具体有: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规定单个股东股还是少数股东权,二是股份持有时间的要求,三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否为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东,有表决权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的限制;在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上规定为控制股股东、董事;诉讼请求范围包括停止违法和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诉前程序为30日即可;诉讼实体条件为实施了诈欺和严重疏忽行为、造成损失并不能用其他方式有效排除;律师费用胜诉由原告公司负担,败诉自行负担。
简介:摘要院本文将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简介:一、三起案件的简要情况"11.26"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索赔案.1998年1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我局实业公司通勤车行至临平公路198千米+450米处时,与西宁城中区个体运输司机刘××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我方车辆翻入路边18米深的悬崖,造成车辆被毁,车内8人中,5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海东交警支队认定我方无责任.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由我局与当事人家庭共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诉讼,民事诉讼标的为138万元.该案已于2000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被告刘××有期徒刑5年6个月,民事部分于1999年9月8日第一次开庭,于2000年3月27日判决,判赔黄化供电局损失费总计293888元,判赔受害人共计赔偿损失359588.85元,至今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