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2000年,能源总厂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工作中,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强大优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圆满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减员分流指标,减少在岗职工123人,其中下岗进再就业培训中心70人,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需要做出了贡献。总厂党委书记程虎江认为:这是基层党组织运用超前引导、同步开导、善后疏导"三导法"的一场成功实践,是对各级领导落实"一岗两责"的一次有效检验,职工队伍也经历了一场改革与竞争的锻炼。一、层层动员,超前引导,增强职工对减员分流的认同感1997年至1999年,能源总厂减员分流职工已达1000余人,而2000年减员分流指标异常艰巨,其中进"中心"人员是往年的好几倍。减员分流工作难度和压力都相当大。为确保减员分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总厂召开了动员大会,厂长鲜小毛在大会上指出,要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坚决完成减员分流目标。党委书记程虎江强调,必须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确保减员分流工作稳定有序推进。为此,全厂上下层层动员,超前引导。通过层层释疑解惑,澄清模糊认识,着力为减员分流工作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简介: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