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外国(地区)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地区)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简介:以最新发布的《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为依据,根据2007年苏州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对苏州森林生态系统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营养物质积累、净化空气、物种保育、景观游憩等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初步评估。结果表明,苏州森林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功能价值为69255元/(hm^2·a),总价值为446830万元/a,其中涵养水源价值为167910万元/a,保育土壤价值为59614万元,a,累积营养物质价值为25235万元/a,固碳释氧价值为76023万元/a,净化空气价值为25629万元/a,物种保育价值为86148万元/a,景观游憩价值为6271万元/a。
简介:<正>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集体林区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力落后。尽管有一些为林农服务的项目,却因内容单调,未形成社会化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林区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经济要求作为林业商品生产者的林农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进行生产,并进行分工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就要求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另外,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林农的商品生产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这种生产一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扩大再生产的一些服务环节难以跟上,迫切要求专门的
简介:以漳州市2012年森林资源档案资料为基础,引用Costanza等的评价方法计算漳州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并进行分析.其结果表明:漳州市森林生态服务总价值为1177.17x10^6$·a-1,其中营养循环贡献最大,占43.00%,其次为原材料价值占15.22%;生态价值是经济价值的3.77倍,是社会价值的12.14倍.漳州市所属各县区价值总量排序依次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云霄县>龙海市>芗城区>东山县>龙文区;而单位面积价值有所不同,其排序依次为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平和县>诏安县>漳浦县>云霄县>龙文区>龙海市>东山县>芗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