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简介: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研究既契合新时代背景下体育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又可为篮球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进行研究。主要结论:(1)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是指篮球行业协会主体在竞技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体育纠纷;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特征是利益多元性、关系复杂性和问题难解性。(2)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是中国篮协、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和教练员。中国篮协具有官民双重性质,对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具有有限管辖权;篮球运动员拥有注册权、参赛权和转会权;教练员享有执教权、创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经营文体,在行业协会缺乏话语权,既容易与中国篮协产生矛盾,又与运动员和教练员纠纷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