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纷争缘起刑法规范与行业规则的优先适用,聚焦体育竞技伤害的特殊内容与普通伤害的差异,争执规则侵害和正当业务致损的偏差,陷入体育竞技伤害正当化事由之判断标准和裁量主体的理论分歧,面临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阙如刑法规定的技术难题。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应当执基罪过原则,载荷大众情感,依托现有罪名,在综合考量公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判定体育竞技伤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体育竞技伤害的刑法规制以公众认同为价值标准.以罪过权衡为技术圭臬排除竞技过失行为的入罪认定,合理区分民法上的过失和刑法上的过失,有效甄别合规过失和违规过失之间的民法和行政法界限,理性阐释合规过失伤害和违规故意伤害推定的正当性,洞彻合规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
简介:"迷信"行为在竞技运动中很普遍,但其概念尚无定论,或许它属于一种比赛仪式行为,区别于程序行为和宗教行为,可从行为主义观、归因观、动机观来解释"迷信"行为。重点介绍已有研究对"迷信"行为前因后果的探索,影响"迷信"行为的因素有内部因素(性别、超自然信仰、归因风格、运动认同、文化背景、控制点和心理压力)、外部因素(比赛重要性、比赛不确定性)和内外部因素的交互作用(技能水平与任务难度的交互作用)。而"迷信"行为的作用有积极的方面(提高任务表现,提高自我效能感、坚持性、目标设定,缓解心理压力,增加控制感)也有消极的方面(心理障碍、负性预示、归因偏差),这可能要取决于运动员如何看待和运用这类行为,或许"迷信"行为还可以再细分为积极"迷信"行为和消极"迷信"行为。目前,已有研究多关注其内部影响因素和积极作用,较少关注其外部影响因素和消极作用,而且还存在研究方法单一而简单、缺乏测量工具、第3变量研究不足等问题。总之,运动员"迷信"行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未来研究应考虑研究方法、测量工具、消极影响、外部因素和第3变量等问题。
简介:通过收集第24—28届奥运会上各国奥运会各项目成绩,依比较优势指数划分各国各等级项目群体,在分析俄罗斯与我国各等级项目群体制约与渗透情况基础上,研究俄罗斯各等级项目群体的国际竞技格局。研究表明,俄罗斯不同性别奥运竞技实力呈现出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该国比较优势项目群体竞技实力的增长伴随着其有效竞技空间的日益拓展,俄罗斯对我国各等级项目群体制约面广,渗透力强;与此相比,我国对俄罗斯各等级项目群体的制约与渗透显得较为苍白。对俄罗斯比较优势项目群体的制约,已由美国、德国为主导地位的国际竞技格局,转变为以中国、古巴和澳大利亚为主导。俄罗斯比较潜优势项目群体的发展受制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竞技实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