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歧,在理论上至今没有达成共识,在德日刑法理论当中,传统维度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主要聚焦在构成要件层面。而我国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更多的是刑法理念的差别,二者在理论上的分歧不在于要不要实质判断,而在于在哪个阶段进行实质判断,以及如何看待、填补、由谁填补刑法漏洞,何种解释更容易实现“排除不当罚行为”的目标等问题。笔者在通过梳理形式解释论者和实质解释论者在具体问题上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认为,只有在形式这一层面上做好,那么追求实质的东西才有意义。因此,面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不同路径选择,形式解释更适合当下的中国。
简介:实质解释论为了摆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从日本刑法学界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这一概念,应该说是不奏效的。因为根据日本刑法学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实质侧面旨在限制立法权,二者各司其职,共同构成对权力的全面制约。法官不需要也不应当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进行实质解释,因为这原本就是立法者的职责。况且,一旦允许法官将处罚必要性作为刑法解释的根据,那么谁都无法确保法官不会为所欲为,这又必将离实质正义越来越远。
简介:早在三年前,陈重穆、宋乃庆先生就发表了《淡化形式,注重本质》的文章,谈到:现阶段中小学数学教学“有时过分强调(科学性),做得过分,也产生了一些消极成分”“特别对名词、术语等在形式上和细微处理上孜孜以求,出现了形式和繁琐的倾向,冲淡了实质”;有些教师则把兴趣放在研究线段是否包含端点,虚轴是否包含原点,a(b+c)是否是多项式等无关大体的问题,对如何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反而考虑较少;教学中形式多于实质,机械知识的训练多于能力的培养。我们在概念教学中要“淡化形式,注重实质”,不能为教概念而教概念,要使概念教学恰如其分地发挥“通过知识,培养能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