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九八六年五月,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档案馆联合发出征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的通知,两年来,省、地、县三级有关部门在中央“广征核准、精编”的方针具体指导下,经过了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借鉴先进单位的宝贵经验,使我们得到一些启示,逐步认识到,编纂地方党的组织史资料,尤其是县一级组织史资料,应该认真贯彻中央的六字方针,并注意体现三个特点:其一是真实性;其二是资料性;其三是地方性。一、真实性是组织史资料的灵魂真实性是党史资料的灵魂,当然也是组织史资料的灵魂。应该贯穿于组织史资料的征
简介:契约是指两方以上的人就某事所达成的合意。在纠纷和诉讼中,契约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早在《周礼?天官?小宰》中就有说到古代官府治理政务的八种成规,其中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傅别”、“书契”和“质剂”就是不同形式的契约[1]。也就是说,上古时期的官府在处理债务、买卖等纠纷时,就以契约为证据。但是《周礼》的记载是否反映的是先秦时代的事实,现在并无定论,所以我们对先秦时期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情况并不清楚。郑玄注《周礼》“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时说:“若今时市卖,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2],则说明了秦汉时期在诉讼中运用契约为证的实际状况。之后历代户婚田土的诉讼中,契约都是最重要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