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办社会",即企业自建自管职工住房、子弟学校、医疗机构、生活后勤等非生产经营性事业,是历史形成并遗留给企业的沉重"包袱"。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把这部份国有资产剥离出去,这在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已取得了共识。现在亟需进一步认清和解决的问题是,这部份资产应该怎样剥离为好?归谁所有?由谁经营为善?时下,有一种意见说,企业"办社会"资产应该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分门别类交给当地政府、社区自治组织、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建立新的企业,使之还原于社会。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相反认为,企业"办社会"资产的"剥离",只能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相剥离,而不是与企业肌体相剥离。
简介:赵某,男,23岁,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厂职工,1995年10月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赵某等部分职工放长假。1996年4月,经人介绍,赵某在未与无线电元件厂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到海阳市某造纸厂干临时工,月工资200元。1997年4月12日,赵某在车间加工纸板时,不慎破机器挤伤左手,当即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655.5元。6月12日治愈出院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后造纸厂以赵某是临时工为由,只同意报销医疗费用的80%,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概不负责,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赵某不服,于1998年8月12日向海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造纸厂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发给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重新安排工作。
简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4]21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