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将税收代位权制度写进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款征收,制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税收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纳税人欠缴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介:当前,对纳税人权利的建设和保护应从思想观念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着手。在思想观念上应重塑税收、税法理念,用崭新的视野认识税收的交换特征和征纳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性。使征税主体充分重视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自身也要树立权利意识,提高纳税自觉性。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将税收和纳税人权利上升为《宪法》规范;其次,要制定并完善纳税人权利基本法,规范税收立法权,明确界定行政主体的税收立法权问题;第三,国家应协助纳税人实现其权利,为纳税人权利实现创造环境,其中主要是改善与纳税人联系最直接的征管机制,使征管由原来的监督打击型变为管理服务型,让纳税人的权利在征纳活动中得到充分尊重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