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很难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缴纳主体应为土地所有权人。应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法律责任。按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对缴纳主体超率累进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简介:近来我们在乡镇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个别乡镇将乡镇企业财产处置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发放干部奖金、招待费、汽车油修费等行政支出。某乡镇1998年度自筹收入8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25万元;自筹支出5641万元,其中发放奖金补贴183万元、汽车油修费支出1965万,招待费22万元,公务费726万元。又如某乡镇1999年自筹收入709万元,其中处置企业财产收入2302万元;自筹支出407万元,其中招待费支出51万元,各项奖金补贴178万元,乡镇干部集资利息支出58万元,其他行政杂项开支866万元。乡镇企业财产不容侵犯,这在我国法律中早有规
简介: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