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媒体报道所带来的股价异常波动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监管当局要求上市公司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官方媒介主动发布澄清公告以正视听。已有研究表明,澄清并不能在短期内快速地恢复股价。那么,上市公司澄清的深层动机是什么?澄清对公司价值有何影响?基于此,本文采用中国上市公司针对负面传闻的澄清公告数据,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研究发现,澄清能够显著提升公司价值。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代理问题较为严重、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其澄清行为提升公司价值更为显著。本文研究表明,澄清公告是上市公司维护声誉的体现,澄清通过声誉机制对公司行为产生影响,并最终提升公司价值。这一研究发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上市公司澄清对于媒体治理具有强化效应和/或替代作用。
简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引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作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曾被誉为“名利双收”的阳光职业。但是,在上市公司纷纷聘请独立董事满足监管者要求的同时,我们却发现部分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并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更为有趣的是,很多独立董事在一家上市公司辞职后又到另外一家上市公司去任职,怎么解释这种现象呢?独立董事“跳槽”究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激励,还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声誉激励?本文以2001年至2005年75个独立董事的“跳槽”事件为研究对象,分析独立董事任职选择的真实动机。首先,我们回顾了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一个基于经济激励和声誉激励的分析框架。经济激励包括薪酬收入和现实成本付出,声誉激励包括企业知名度、企业隶属层级和任职风险。接着,我们对独立董事“跳槽”的真实动机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独立董事“跳槽”主要考虑的是上市公司知名度和任职风险等声誉因素,而不是薪酬收入和现实成本因素。最后,我们得出结论,片面地强调独立董事的薪酬并不能达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效果,声誉机制更能实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作用。独立董事制度要更好地发挥治理效果。首先要解决独立董事任职并改善公司治理的原动力问题,这就要求形成配套的独立董事绩效评估机制以及声誉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才会有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改善公司治理绩效的可能。本文的研究不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丰富了公司治理的文献,而且对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简介:审计师在证券市场上被誉为公共利益的守护神。然而,由于证券市场上的利益相关各方无从直接识别审计报告的质量,因而审计市场便具有了"柠糠市场"的特征。当交易双方处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时,声誉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使用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0—2002年度年报审计费用数据,应用信号传递理论,研究了共2520个样本的审计师声誉溢价现象。研究发现:中国本地前五(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本地其他所,其溢价幅度为7.57%;国际"五(四)大"会计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国际合作所,相对于中国本地除前"五(四)大"以外的事务所而言,其声誉溢价的幅度更高,达到23.12%。研究结果表明,国际合作所、国内大、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审计收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即存在审计师声誉溢价现象。这说明审计师声誉作为审计质量的显示信号,已经得到市场的认同。本文的研究初步验证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促使本地事务所合并、以便做大做强来提升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和市场竞争力的政策已经取得成效,中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机制正在形成。
简介:关于承销商声誉与创业投资对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的问题,由于两者可能存在联合效果,因此,以往的研究在没有控制创投的角色的情况下,可能夸大承销商声誉对于减缓长期绩效低落的效果。另一方面,在没有控制承销商声誉的情况下,也可能夸大创投对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的效果。本研究则在同时考虑创业投资与承销商声誉角色的架构下,重新探讨承销商声誉与台湾地区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的关系。实证结果发现,创投持股与台湾地区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并无相关性,而承销商的声誉对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则具有影响力,故我们可以推论:承销商声誉对新上市股票长期绩效的影响效果较创业投资为重。
简介: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已成为一种常态,导致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在此情形下,探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企业盈余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基于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视角,利用2011—2015年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样本,探讨独立董事声誉能否有效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结论表明:独立董事声誉可以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相较学者独立董事声誉,实务独立董事声誉抑制大股东掏空行为更显著;外部审计机构会为大股东掏空行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因而在治理大股东掏空具有一定效用。
简介: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IPO发审委员为出发点,从寻租假说和声誉假说两个角度检验事务所的发审委身份如何影响其IPO客户质量,以及事务所的规模如何影响上述关系。通过选择从2004年到2011年4月30日所有成功上市的IPO公司为样本,以公司IPO之前的盈余稳健性和可操纵应计项作为公司会计盈余质量的代理变量,以公司IPO之后的市场超额回报作为公司经济绩效的代理变量,结果发现,(1)在IPO之前,选择发审委事务所的公司盈余稳健性程度更高、正向盈余管理程度更小;(2)在IPO之后,选择发审委事务所的公司市场超额回报更高。进一步发现,发审委事务所与其他事务所的客户质量差异更多体现在发审委小所的客户中。这些发现支持了声誉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