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表达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分别纳入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曾经出现放弃二元保护模式的方案;修改后的法律扩充了视听作品的范围,为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带来了新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坚持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的高独创性要求,但是近年来在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和短视频保护的案件中出现了降低独创性要求的趋势。由此可见,二元保护模式下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分标准的争议仍然存在,这种争议甚至直接影响到二元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考虑到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等新型视听表达的保护需求,基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目的,在立法论的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取视听表达的一元保护模式,删除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避免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困扰。
简介:【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数字时代电视节目版权营销的背景和电视版权的特点切入,分析当前版权营销面临的诸多挑战,如用户习惯的改变,电视节目生产的链路不畅,节目被侵权情况严峻等问题,而后提出应对措施,首先以内容为王,创作优秀的电视节目;其次解决链路断层的窘境,参与节目制作过程,从根源进行节目产业链的开发和营销;最后是增强技术壁垒,减少甚至杜绝节目内容被恶意侵权的情况,保护版权内容,维护版权带来的商业价值。
简介:随着政府上网,海关上网,电子商务,网上娱乐等一系列网络应用的蓬勃发展,Internet融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方面,网络用户成分越来越多样化,出于各种目的的网络入侵和攻击越来越频繁;另一方面,网络应用越来越深地渗透到金融、商务、国防等等关键要害领域。换言之,Internet网的安全,包括其上的信息数据安全和网络设备服务的运行安全,日益成为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大事情”,安全保障能力是新世纪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夸张地说,它在下个世纪里完全可以与核武器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相提并论,这个问题不好将危及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国家处于信息战和高度经济金融风险的威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