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部分外企进口设备延长免税期从海关总署获悉,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免税期可延长半年至1997年7月1日。这部分企业指: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法批准设立的,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合格的,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列名转发各海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物资的免税期一律延长半年,即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货物在1997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以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货物在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到港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另外,上述外资企业在延长宽限期内进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执行不定的,都可通过
简介:当前,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一场企业转制浪潮正席卷苏南大地。但企业转制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依法规范.也就是说,企业转制应当纳入法制的轨道。一、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现代企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失”。企业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实体,在市场竞争中不仅享有一定权利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没有经过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是非法的,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简介:一、鼓励出口的外贸统制法规战后初期为了集中使用有限的外汇,促进经济发展,日本实行了严格的外汇管制,于1949年制订了《外汇和对外贸易管理法》,它成为日本管制对外贸易和外汇结算的主要法规。1952年又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法》,1957年制订了《出口检查法》,并根据这些法规,建立了出口和进口协会,以加强政府对外贸的管理制和统一对外。到1956年又对1952年制订的《进出口交易法》进行修改,以加强对日本出日产品在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管理,消除出日厂商之间的过分竞争所引起的混乱。1957年成立检查协会,建立出日检查制度,凡不符合出口标准的商品,均不允许出口。这对建立日本出日商品的良好信誉,起到显著
简介:随着为期两周的华沙气候大会的落下帷幕,会议结果差强人意。利益永远是可持续发展中无法绕开的沟渠。面对环境和利益的问题,碳交易这样一种不确定的风险收益的交易方式应运而生。碳交易的出现给了全球为环境共同努力的基础,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同样是碳交易前途光明的佐证。然而碳排放权如何进入以及以何种姿态进入财务报表却是争论至今的问题,然而碳交易进入财务报表比需要解决的是碳排放权成本计量难题。本文分析了学者们关于碳成本的分类和成本核算模式,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梳理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碳排放成本的核算建议作为联产品处理,并利用行业特征(本文以煤炭行业为例说明)及售价法进行两次分配的模式。只有让企业收益才能增强减排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获利和减排的双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