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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结果
  • 简介:<正>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手段。通过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挖掉蛀虫,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和服务。但是,“打击”还不是“服务”的全部内涵。“服务”还应当包括结合办案在发案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完善管理、促进生产等方面的内容。认清和处理好这个关系,就是要在办案中把执法与扶企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克服那种认为检察机关就是单纯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和服务

  • 标签: 检察机关 经济犯罪案件 打击犯罪 大中型企业 企业服务 促进生产
  • 简介:庭审度改进与完善之我见宋军当前,关于庭审改革的意见中,以对抗式替代职权式的呼声较高。但笔者认为,庭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对它进行变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切不可无视我国检察机关的特点,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盲目照搬西方某些国家实行的对抗模...

  • 标签: 改进与完善 起诉状一本主义 对抗式 检察机关 刑事案件 被告人
  • 简介: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所组成的二元论深受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但从刑法解释主体、刑法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差异、规范阐明和事实认定的不同和刑事诉讼认知规律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应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而刑法学研究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解释的原理、体系性的思考方法、目的与手段的合一性看,刑法解释对象宜为罪责刑关系,而刑法解释目标是罪责刑均衡。在规范刑法学看来,以刑法学体系为依托的刑法解释范式充满了体系性的自洽和公正价值的关切。

  • 标签: 刑法解释对象 哲学诠释学 案件事实 罪责刑关系 罪责刑均衡 刑法学体系解释范式
  • 简介:<正>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强调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并且强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当前,以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

  • 标签: 检察机关 改革开放 检察工作 经济建设为中心 经济建设服务 检察职能
  • 简介:在我国控辩式诉讼结构调整的进程中,公诉权与侦查、审判、辩护的多边诉讼关系仍存有错位和异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诉与各诉讼主体追求正义的合力形成,甚至成为公诉权向广度和深度扩展的掣肘。公诉权的多边诉讼关系的调适应当顺应中国本土的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以公诉权运行机制改革扭转诉侦关系的主导错位和诉审辩关系的三角异化,发挥公诉权的最大效能。

  • 标签: 公诉权 诉讼规律 诉讼关系 公诉机制改革
  •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给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农村是一个主战场。本文结合江苏的情况,仅就检察机关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对象、核心及其路子作一探讨。

  • 标签: 检察机关 农村生产力 农村经济 经济服务 乡镇企业 农业生产力
  • 简介:论经济发展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关系刘守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与欣欣向荣的经济发展局面极不协调的现象之一是,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严重。铲除腐败、净化社会风气,为经济的进一步腾飞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是我们举国上下的希翼...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经济发展 效应论 社会转型 国家工作人员 经济发展过程
  • 简介:现行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权予以保护的宪法根据。在刑法和民法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类型中,都以调整财产

  • 标签: 民法 公共财产 刑法 国家保护 合法财产 现行宪法
  • 简介:基于犯罪预防需要,有必要在刑事领域就与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法律关系相似的不作为犯罪要素进行研究。网络技术措施是网络时代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护网络秩序的核心义务,应当在明晰相关技术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司法判断规则。必须积极探索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合理限制途径,在合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之间,寻求刑法制裁合理扩张与限制的平衡。

  • 标签: 网络服务 不作为犯罪 犯罪要素 义务来源 技术措施
  •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 标签: 审查逮捕 质量标准 缺陷 最高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 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