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理性人标准是英美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用以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否合理,从而确定辩护事由是否成立的标准。其适用方法是:将理性人置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下,如果理性人也会产生行为人那样的心理状态,辩护理由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理性人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人。拟制的理性人应当以普通人为基础兼吸收行为人的部分个人特征。确定应当吸收行为人哪些个人特征应以“漠视法益理论”为指导,即考察该个人特征是否影响到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避免。理性人标准与我国刑法中判断预见能力有无的类型人标准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理性人的拟制方法对类型人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本文研究了“任何形式的证据中都包含有人的主观因素”的观点,认为有人的主观因素是人的认识,并不是证据。本文也研究了“证明标准的趋势应是理性和主观的融合”,其适用必然“烙上主观性、内在性和易变性的特点”的观点,认为“融合”也好,“特点”也好,都是自由心证的弱点和弊端,无需追求。本文着重论述了创立实质证据观的过程,指出实质证据观最先孕育于苏联,但最终诞生于中国。《证据法学新论》一书确立了实质证据观及其基本内容,划分了证据资料和证据效力,确立了证据排伪法则,这标志着实质证据观在我国正式诞生。《新证据学论纲》建立了物证、书证、人证的基本理论,建立了证据资料、证据效力和证明的基本理论,确立了事实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事求是七项原则,找到了实质真实标准。这一切是对实质证据观的充实、发展和完善。实质证据观是证据学的根基;实质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根基。这些根基是我国证据法学的基石。
简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简介: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乌特罗案件将法国的审前程序改革推向台前,并直接导致了2007年3月5日《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的颁布。从内容上看,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主轴,即以保障自由为主轴的先行羁押制度改革、以发现真实为主轴的预审程序改革以及以提高效率为主轴的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法国立法者的初衷是在刑事诉讼中建构某种“平衡”,这大抵也反映了法国近十余年来(从1993年起)立法改革的发展脉络。但“平衡”却未必是刑事程序改革最佳的逻辑起点。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