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某商场职工未经健康检查即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虽经多次劝告,但该单位负责人仍表示宁愿受罚也不体检。因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象这种情况,最多也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他们因此可以逃避健康体检。请问对拒不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按无'健康合格证'人数给予处罚?答: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否则,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三条的规定,总的罚款额一次处罚不能超过200元。必须指出的是,罚款并不能抵销其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该单位仍然有责任组织职工
简介: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