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准则》')第13条第3项规定: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里所指的'二审案件'依词义可理解为既包含裁判前或者说正在审理中的二审案件,也包含裁判后或者说生效的二审案件。如果是裁判后生效的二审案件确有错误,不要说下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就是一般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
简介:2002年4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下称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该条款是关于法院(法官)对诉
简介:“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的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以上两款是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的内容。该条的规定理论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混在一起,使票据关系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公认的票据法原理,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从而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该条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的一大败笔,因此有对其加以探讨的必要。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一般法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适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支付、汇兑、融资等事项的简捷性、安全性要求而出现的一种有价证券。自票据产生时起.围绕票据的运用就产生了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