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访在现有体制和法治环境下对社会矛盾的缓和与化解有着重要的意义。信访渠道与法律渠道共同化解了广东省近几年来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的劳动争议进而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高成本、低效率及低公正性,劳资间利益争议救济渠道的空缺,司法权威的式微和部分劳动者的效仿信访,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怪象。结合广东省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区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设计不同的救济渠道,注重政府公信力和法治权威的塑造,分阶段推进兼预防性、中立性、公正性、高效性、刚性和公信力于一身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内的各种社会利益争议处理机制构建和完善,实现信访在法治轨道下的转型,并反过来成为法治前进的助推器。
简介:目前我国主要有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投诉协调处﹙中心﹚三类平台处理外资对行政机关的投诉。这些平台下的投诉机制通过协调处理外资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但也存在诸如投诉机构分散及定位不清晰,处理的争议范围过于宽泛、处理投诉的方式不尽合理、解决争议的原则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以我国制定“三法合一”的《外国投资法》为契机,建立新型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未来我国外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构建应以《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蓝本,并明确、细化其法律地位、受案范围、处理方式与程序、处理结果效力、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机制的衔接协调等方面的内容。
简介:经济合同法第16条规定了经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对其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的处理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实践中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提供了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的规定也还有许多不完善、不明确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返还财产的效力、赔偿责任的范围、追缴财产的范围等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合同无效的补正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无效范围的扩大,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本文本着公平和效率两项原则,在对我国现行合同无效处理制度进行剥析的基础上,对在统一合同立法中重新构建合同无效处理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无效合同的补正所谓补正,就是对于订立时存在瑕疵或欠缺有效要素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者分别的意思
简介:作者认为:成文法的普遍性、确定性使其内在地追求效率、安全价值而忽略了灵活、个别正义价值,从而使法律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性。围绕着法律局限性问题的解决,展开了一部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两种因素此消彼长或相互结合的法哲学史和法律史。作者对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绝对自由裁量方案,绝对严格规则方案和将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方案进行了分析,认为绝对自由裁量方案无法保证安全并破坏法制的统一,绝对的严格规则方案使法律陷入僵化并牺牲个别正义。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方案较好地调和了法律的效率、安全与灵活、个别正义的值价矛盾,应成为我国采取的方案。为此,我国应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摈弃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确立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为此应对提高法官素质的关键工作予以极大重视.
简介:规范严谨的从宽处理体系是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解读域外代表性国家的认罪案件从宽处罚规范,可分为美国的"无限制模式"和英国、德国的"比例模式",不同模式的界分与该国认罪案件快速处理程序的多样性特点紧密相连。在对比和借鉴的基础上,我国未来改革宜建立从宽处理的混合体系模式,以配合多元化繁简分流机制的适用,满足刑事司法领域优化职权配置、减轻办案负担的迫切需要。改革方案应当适当丰富从宽处罚的内涵与类型,在科学地设计从宽比例及其限度的同时,规范检察权与审判权在刑罚从宽自由裁量方面的互动影响,突显司法审查与监督的关键作用,平衡控辩双方和被害人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参与关系,既需调动认罪积极性又应保障刑罚威慑力。
简介: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