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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经济合同法施行已七年,但无效经济合同仍屡见不鲜,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破坏作用。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防止无效合同的有力措施,执法部门应采取严肃态度,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性大的故意违法,须采取收缴、追缴、罚款等经济法律制裁。构成诈骗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 标签: 无效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 超越经营范围 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法 经济秩序
  • 简介: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追缴的条件周培敏,刘吉龙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而依法进行追缴的情形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追缴规定得比较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把握失当...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合同适用 无效合同 合同纠纷
  • 简介:<正>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发生。某水泥厂因受水灾影响而无法履行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每月一百吨水泥供应合同;某汽车制造厂因缺少钢材而不能履行供货合同;某针织厂因圆领内衣成本高利润少而转产其他针织品,以至于单方中止原来的经济合同……诸如此类的情况,不胜枚举,于是就产生了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经济合同合同当事人为完成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也是合同当事人经济往来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制度。所以合同签订后,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就必须承担违约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法律效力 履行合同 无法履行 责任制度 赔偿金
  • 简介:<正>(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以它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完成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就是违反经济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其违约的责任。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做了专章规定。概言之,就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受法律制裁。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双方当事人 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 违约方 违约行为
  • 简介:<正>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国家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合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简介:<正>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除了具备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特征之外,又大都具备其各自独有的特点及要求。所以,用以反映和规范各种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各种涉外经济合同,一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另一方面,又各有其独特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所反映和规范的涉外经济活动的经济内容和经济性质的不同,可以把涉外经济合同分为如下三种主要类型:

  • 标签: 涉外经济合同 特殊原则 谈判 法律属性 合同当事人 交流活动
  • 简介:不久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此案就其案情并不十分的复杂,但经法院半年多时间的审理才最后结案。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三年八月,吉林市某电器厂(后称甲方)根据生产计划的需要,与北京某电机总厂(后称乙方)先后签订了三份购买北京专用电机九千台的经济合同。这本是企业间一种正常的协作与交易,可是,问题恰恰发生在这三份合同的订立之中。签订合同时,双方

  • 标签: 合同纠纷 专用电机 生产计划 应诉通知书 一九 审判人员
  • 简介:<正>涉外经济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一项基本原则。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合同法律后果的追究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要求损害赔偿更为严厉的措施和办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使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采取严格控制态度,对受损害方的解约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各国合同法就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

  • 标签: 解除合同 国际惯例 涉外经济合同法 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 法律后果
  • 简介:<正>我国自198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来,经济合同作为联系各种经济活动的纽带,已经应用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经济合同法》目前还没能得到很好地执行,还存在很多问题。据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1986年10月份的一份调查材料表明;在石家庄市,领导重视,合同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的企业仅占20%。经济合同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的占30%。如:河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管理 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 资信卡 合同管理机构
  • 简介:<正>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违反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违约的,他们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里贯彻的是过错原则。《经济合同法》不仅在认定违约责任方面,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也坚持了过错原则。如《经济合同法》第17条关于产品价格问题,立法上规定了在国家价格调整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以惩罚违约者、

  • 标签: 过错责任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 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 违约方
  • 简介:<正>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确定案件的性质,关系到审理的方向,也是决定审结案件质量关键的一环。近几年来,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有些案件是认定为技术合同纠纷还是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购销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商品;把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载体,误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样品;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知识传授、帮助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误认为是劳务合同纠纷中的一般劳务等。最后造成对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实体处理不当。对一些综合性的合同纠纷案件,哪些内容是属于技术合同性质,哪些属于经济合同性质,哪些合同性质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

  • 标签: 经济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 定性问题 审判工作 适用法律 技术合同纠纷
  • 简介:<正>一、引言在《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以下简称《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公布一年之后,198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这部《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于全国,经济特区自然也不例外。这样,经济特区的涉外经济合同关系就有两个法规可作依据。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考察,这两个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完全一致。即:坚持国家主权原

  • 标签: 涉外经济合同法 深圳经济特区 经济合同法规 合同立法 合同规定 中国法律
  • 简介:<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下列情况:1.欺诈,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制作假相,隐瞒真相,骗取对方信任,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并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二是必须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和消极行为;三是受欺诈方所为的意思表示系欺诈行为的直接结果。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我国

  • 标签: 无效合同 当事人 意思表示 《经济合同法》 法律行为 合同管理
  • 简介:<正>《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各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广袤的中国大地推行的时候,它的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特征的规定,已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桎梏。"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对不适应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已成为客观经济关系的迫切需要。因此,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原经济合同法作了重要修改。

  • 标签: 涉外经济合同法 当事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提高经济效益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 简介:<正>读了本刊90年第三期的《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后,本人有不同看法,我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光靠口头通知不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理由如下: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无冲突。《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书面形式 解除合同 口头通知 工矿产品 当事人
  • 简介:<正>贵刊90年第三期登载了“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该文作者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并不在于提出这种通知的形式,而在于通知一经提出,是否为对方所接受。如果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则应该视为默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是以口头通知的形式提出来的,也应该认定为有效。作者得出此结论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经济合同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定通知解除经济合同的形式上有明显冲突。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经济合同法》,其地位显然高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但是,从部门法内部的关系来讲,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其效力应该优于作为一般法的《经济合同法》,其规定:“要求变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书面形式 口头通知 解除合同 行政法规 实施条例
  • 简介:<正>违约金是我国经济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最主要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3条、第35~45条,以及有关的经济合同的条例里都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因此,正确理解、正确适用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对于促进和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支付违约金 合同违约 经济合同法 不履行合同 我国经济 不适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