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比较法学之开端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标志性的史证是原东吴大学或后来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但是,我国大陆比较法学的真正展开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即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20多年来,中国的比较法学可以说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的比较法学事实上至今还很落后。相比于欧洲一些国家,我们的比较法学差不多落后半个多世纪。对于国外比较法学的发展及其已经取得的成果,我们至今知之有限。此处杜涛之文,已是一个例证。因为像拉贝尔这样在德国乃至世界比较法学发展过程中占有独特而重要地位的法学家,国内法学界知之甚少。说拉贝尔是德国比较法学之父,可能会有人提出疑叉,因为在此之前的安舍尔姆·费尔巴哈和鲁道夫·耶林都曾为比较法学做过准备,而且有一定的尝试.他们因此也被人们誉为德国比较法学的先驱或者鼻祖。当然,真正将比较法学在德国做一个学科领域予以鼓吹建立,并培养了一批卓有成就的世界级比较法学者,进而将比较法学在德国推广开来直至影响后世各国的,拉贝尔功不可没。在此意叉上,称他为德国比较法学之父似乎也不为过。通过此处所呈之文,读者大致可以了解此中美誉的缘由。
简介:存托凭证是基于信托制度创新的国际资本市场间的金融投资工具。中国存托凭证制度解决了所有港股、中概股、双重股权结构公司、VIE结构公司回A的难题,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意义深远。中国存托凭证在市场监管、外汇管制、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制度性障碍。美国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存托凭证规制体系的建立极具参考价值。借鉴国际存托凭证制度尤其是美国存托凭证(ADR)的监管经验,规范和完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制度并防范运作中可能对我国资本市场带来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从而进一步通过引入存托凭证制度加快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简介:当社会的秩序遭到破坏,当国家的主权受到威胁,在此等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的紧急权力应该依然受法律规范,还是应该具有超越法律的行政特权?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的规范主义僵化地把法律规范看作是绝对的、无例外的和至高无上的,这样不具灵活性的进路在应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时往往缺乏建设性。另一方面,虽然施米特对规范主义的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的观点焊接了规范与现实,存在着严重的绝对主义倾向。在此背景下,很多西方学者采用了一个"中庸"的哲学观点:他们在洛克的特权理论中找到了国家面对危机时的灵活性,同时又以洛克的法学理论保障了法治在平常状态下的优先性。洛克的理论既有规范主义的元素,同时又允许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扩张,看似两边讨好,其实却存在内部逻辑的不一致与规范上的不稳定。总的来说,这三方的观点均不能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与行政特权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体系。
简介:德国的法感情理论最初是为了给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教义学上的理论支持。这样一种反传统的司法实践是指法官在实务中并没有完全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进行裁判,某些情感因素在裁判中发挥了作用。米夏埃尔·比勒的法感情理论认为,裁判者在司法冲突中,并不总是保持着中立第三方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法感情并不仅仅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也是一种正义的表达。由于法感情被很好地隐藏在案件判决之中,但是它却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一种预先的判断,这种法感情既是隐晦的,又是有些危险的,需要法教义学加以控制。德国的法感情理论能够为反思我国司法裁判基本理念特别是如何处理民意问题等提供有益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