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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隐私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而非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法》中得到规定。隐私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未来隐私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不宜纳入隐私的范畴,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的一种权利。

  • 标签: 隐私权 民事权利 具体人格权
  • 简介: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公共摄像头之下是否有人们的隐私利益存在?事实上,隐私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的持续"注视",导致人们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和控制的丧失,因而导致个人隐私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因此,有必要赋予人们在公共空间的匿名性权利,维护人们的个性正义,促进行为自由和开放社会。

  • 标签: 公共空间 摄像监视 隐私权
  •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罗金钗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学生稳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侵犯有的来自学校,有的来自同学,有的来自社会和家庭,但主要来自学校。首先,学校的某些实施行为在性质上不合法。我国现行《教育法》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都授权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但均未授予学校对一切违纪行为有公开训诫的权力。其次,学校依法处罚学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使其改过自新,而非使犯错误、违纪的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蒙羞。再次,公布学生学习成绩“排行榜”,激励的是前几名少数学生,大部分后进学生受打击和伤害。如果学生长期处在失败的体验上,对其身心发展有害而无益。

  • 标签: 学生隐私权 保护 中级人民法院 违纪学生 《教育法》 现实生活
  • 简介:大学生隐私有着与一般主体隐私相异的鲜明特征。正是大学生隐私的特殊性,导致大学生隐私成为某些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保护大学生隐私刻不容缓,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隐私的立法经验,完善对大学生隐私的保护,使大学生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 标签: 大学生 隐私权 法律保护 研究
  • 简介:比较法研究百期之际,蒙王泽鉴先生厚爱,截获先生一宏篇大作“人格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篇”。展卷拜读,为其立意、方法、内容和资料慨叹观止之余,亦为今日大陆民法学和比较法学界得一大文窃喜也!不揣冒昧,敢说此文乃该领域鲜见之精湛作品,足可为今日明日法律人治学之范式。就其立意而言,此文绝非就题论题,而是用意高远,不啻在探讨研究具体法律制度原理,更在阐释一种世界观和人文思想,展现一种治学境界,指引一种治学路径。就其方法而言,不仅以理论教条论述之,更以司法判例实证之;不仅有大陆法律分析,更有英美法律概括;不仅对当下问题进行发掘,更对未来问题予以展望。此文既可为比较法学方法的一种示范,又可为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一种指引,比较法学和部门法学在此文中得到可谓完美的结合。就其内容而言,大陆有关人格讨论既久,然深刻者少,而对隐私如此深入、缜密和充实且有历史感、时代感和立体感之著述至今未见。读之豁然开朗,悟之别有天地。比之时下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学术讨论,一望可知深浅,静心研读,必可从中获得良多启发。就其资料而言,远近中外,学说判例,信手拈来,左右逢源,千丝万缕,抽丝剥茧,恰似天地经纬尽在股掌把握之中。治学之如此大气潇洒,细致严密,非一日之功可得,非大家所不能也。感佩之间,谨将此大文一无保留分期献之以飨法学界同仁。此乃本刊百期之荣幸,亦为本刊百期之厚礼。

  • 标签: 保护范围 隐私权 人格权 治学境界 具体法律制度 司法判例
  • 简介:20世纪中叶,黑人对自身平等公民权的争取引发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将美国社会带入到继南北战争之后最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此后,无论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美国公民权利的概念及其司法保障的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 标签: 社会变革时期 公民权利 司法保护 隐私权 自决 20世纪中叶
  • 简介: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即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和六要件说。但是,它们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在认定金融隐私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时,我们应当首先考察侵权者的身份及其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然后再决定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出现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 标签: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
  • 简介: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企业内部对外联系的重要方式。雇主对工作场所电子邮件进行监视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劳动者对于电子邮件隐私也有合理的利益期待。处理电子邮件监视与劳动者隐私法律保护的关系,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必要限制原则和事先同意原则,加强电子邮件隐私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促进雇主经营管理与劳动者隐私法律保护的协调发展。

  • 标签: 工作场所 电子邮件监视 隐私权
  • 简介:<正>隐私是我国公民应享有的人身权利。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隐私缺乏认识。在立法上,隐私没有作为独立的一种人身权利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公民隐私的司法保护也不够。所以,有必要对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隐私进行探讨。(一)隐私的概念关于隐私的概念,尚未见一个完整且统一的说法,这可以从国内外两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辞典中略见一斑。《牛津法律大辞典》将隐私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

  • 标签: 隐私权 人身权利 司法保护 公民名誉权 法律 概念关
  • 简介:未成年人的隐私与监护人的知情并不总是处于冲突状态,而是和谐与冲突并存。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客观上拥有个人隐私,并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因此,对两者的法律规制需特别注意法律介入和干预的程度与力度。

  • 标签: 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监护人知情权 法律规制
  • 简介:言论自由系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所揭示的是一种个人独处状态,在封闭的私人生活领域,每个人均保有其私人信息而不被公开,享有其私人生活而不被侵扰。由此,隐私与公法框架内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对抗不可避免。分别在宪民领域适度限制、规范言论自由和隐私的范围,掌握两者之间的界定标准,确定冲突的事后处理原则,是解决言论自由宪民界限的有效途径。

  • 标签: 言论自由 隐私权 冲突对抗 处理原则
  • 简介:当前,公众人物名誉、隐私与社会知情、舆论监督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亦日益增多,颇令新闻舆论界困惑。在我国,有关公民的名誉、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理论探讨成果亦颇多,但有关公众人物名誉、隐私限制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甚或存在空白。司法界在处理日益增

  • 标签: 公众人物 名誉权 隐私权 民法 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
  • 简介:美国在隐私立法听证会与法学理论上,并存三种观点:基本权利观点、经济分析观点和社区导向观点。这三种观点都有各自的规范性要求,通过比较,鉴于当代法制语境中人民的矛盾性的"二元"需求与我国隐私保护面临的难题,社区导向观点与其规范性要求应当构成我国隐私保护所宜借鉴的理论模式。

  • 标签: 隐私权 社区导向观点 规范性要求 法益衡量
  • 简介:一篇报道把美容师搞懵了驻马店市结核病防治所整形外科为肥胖者实施的吸脂手术,在当地可以说是首屈一指,效益很好.林国福是该所整形外科的副主任医师,同时又是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分会会员,还是该市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996年以来,林国福相继为患者做过300多例减肥吸脂手术,口碑一直很好.

  • 标签: 患者 名誉权 美容师 整形外科 中华医学会 1996年
  • 简介:任然在《中国青年报》撰文说,近来,多家互联网企业平台被指侵犯用户隐私,但是均遭到上述企业否认。在是否窃取用户隐私这件事上,基本上企业和用户各执一词。这种“拉锯”状况至少能说明两点问题:一、用户隐私是否被侵犯了,目前还缺乏明确的判断依据,所以互联网企业与用户难以达成共识;二、当前互联网企业在用户信息使用上的表现,确实未能带给公众足够的安全感,所以才会引发普遍性的信息安全焦虑。对于互联网应用产品的权限限制,并不能说完全缺乏规定。

  • 标签: 用户隐私 信息使用 安全感 互联网企业 《中国青年报》 保障
  • 简介:隐私侵权抗辩是合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理由,包括三项: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信息已披露意味着“再传播”原则上合法,但受“被遗忘”的限制。公共事件关涉公共利益,公众有知情;刑案记录构成公共事件,犯罪人原则上无匿名报道权利;采访自由、报道自由等言论自由合法触及隐私利益时亦应有度。公众人物私生活原则上应受保护,例外才不予保护,尤其是图像报道而非文字报道时应更为慎重。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均非抗辩,但后者是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两项抗辩的深层理由和衡量标准,公共利益(信息利益)与隐私利益在个案衡量时应考察信息主题、利害关系人公职身份和知名度、侵害方式、侵害领域等八项因素。

  • 标签: 隐私权 侵权 抗辩 信息已披露 公共事件 公众人物
  • 简介:既有的检察与审判关系理论存在诸多的不周延性,因此应该突破传统用司法理论分析检察与审判关系的思维模式,结合司法运行过程中检察与审判的运作,对检察与审判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检察与审判之间的关系呈现结构复杂、层次多样的样态,应关注检察与审判融合共生的一面,重视检察在司法运行中的作用。

  • 标签: 检察权 审判权 实证研究
  • 简介:实体物之物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物之物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物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 标签: 物权观 私法自治 物权法定 过失责任 财产利益 概念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