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论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解决的几个重要关系问题。作者指出,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是人治的土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需要靠法治——法律规范来调整,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变“审批经济”为“自主经济”,变人治为法治。市场经济必须有序,其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关键就是重视和完善有关程序化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是极活跃的因素,因而立法应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市场经济法律必须首先服从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而不能过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逐步从原有的主体立法转变为行为立法,即依据不同的经济活动内容来制定不同的法律,而不应依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
简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要想发挥法律体系的规范功能,就必须理性地对待它。现在法律体系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夹击,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轻视形式逻辑的实质思维倾向阻碍了规范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在司法政策中过度强调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使得法律的权威性难以树立,法治之路更加艰难。因而,强化形式法治的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特别的意义,要想实现限权意义上的法治,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及其体系的规范作用。过早地批判、放弃形式法治将会使法律失信于民,成为法律白条;过多地讲政治、讲大局等是对政治资源的过度消费。
简介:随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的配套规定在法的实施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发突出。然而,配套立法存在完成率不高、制定期限较长、制定主体变更、部分配套文件效力等级较低等问题。立法理念僵化、相关规则缺失、立法技术不当、利益博弈羁绊和立法监督缺位是主要原因。配套立法是确保法律体系得以系统存在并有效运行的"黏合"粒子,是保障其构筑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砖砾"。应当从完善并健全相关制度着眼,强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能力,最终解决配套立法的症结问题。
简介:马克思曾经明确强调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①。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制度建设向来同社会发展历程息息相关,我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启动阶段:建国前召开了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建国后,百废待兴,但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且开始积极着手起草其他基本法律文件,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篇章。2.曲折阶段:自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政治大批判取代了法学理论研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泛滥,而立法机关的法律起草工作也被搁置起来。3.恢复阶段:在刚刚度过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
简介:<正>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于1993年5月12日至5月16日在南宁市联合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法经济法新课题〉的学术研讨会。现将主要理论观点综述如下:一、关于民法学、经济法学的观念更新问题(一)法的价值观念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自由和效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两个重要价值,也是我国民法必须强调的两个重要观念。有的代表提出了建立市场经济的公平观问题,主张以程序公平为规范重心,对合同内容较少干预的价值取向。也有学者将实现竞争秩序的自由、公平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认为自由首先是经营主体的意志自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高效能的政治和行政运行机制,并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制体系和适当的法律调控手段。显然,改革开放的推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模式,已经向政治体制和法制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引起了政府尤其行政结构和功能的不适,如宏观调控的弱化,管理体制的交叉,中央行政机构与地方行政机构的失衡,行政效能和行政监控的滞后等等。所有这些都刻画了一个命题:行政法制对行政权能及监控的适应性与协调性问题。市场经济不反对作为控权手段之一的行政法制提出了民主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