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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通常包括收入、利率、市场供求状况、预期、制度因素及其他,但引起我国内需不足的关键因素还是收入,特别是广大农民和诚镇中低档收入人员的收入偏低,制约了消费的增长。因此,要着力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收入,才能从根本上启动消费

  • 标签: 居民消费 消费需求 中国 居民收入 影响因素
  • 简介:纪江明在《北京日报》撰文说,当前,人们对收入差距问题极为关注,学界讨论的也较多。他认为,在研究差距的问题方面,其中消费的差距和分化问题也不应忽视。

  • 标签: 分化 消费 居民 《北京日报》 收入差距问题
  • 简介:<正>一、国际税收中居民和非居民划分的重要性及其研究的意义自从税收制度产生以来,纳税义务人一直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始终存国际税收中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达一基本要素的研究,显得更加重耍。这个问题,不但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十分重视,纳税人本身也十分关切。

  • 标签: 国际税收惯例 非居民 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本国税收 税收管辖权
  • 简介:消费者行政的建构对消费者保护政策、制度、法律的实现效果至关重要,本文对法国、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行政设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整理,并就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做出评论,以期为中国消费者法研究提供充分、及时的资讯,并对未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修改有所启发。

  • 标签: 消费者 行政 比较法
  • 简介:<正>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告成立。从此,各地的消费者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到1988年底,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计划单列市,以及1000多个地、市、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我国保护消费者立法概况消费者活动的兴起,迫切需要法律的调整。在我国,党和国家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比较重视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颁布了许多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或与保护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 标签: 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协会 立法评述 生产经营者 《条例》
  • 简介: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负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义务。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确立具有深厚的逻辑基础和积极意义。消费者环境义务主要包括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妥善处置消费废弃物等方面的义务规范。

  • 标签: 消费者 环境义务 消费模式 法律义务
  • 简介:一、我国的教育公共投资无法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一个因教育而拥有高度活泼、勇敢、敏感和理智的男女所组成的社会,将与过去存在的一切社会截然不同。……教育是打开新世界的钥匙。”①为保证每个公民拥有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在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义务教育不仅是合理的,项且是应当尽力做到的。国家有义务不让儿童因贫穷、性别、地理和其他特殊原因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在改革、发展教育过程中,我们坚持把实现本世纪末在我国85%人口地区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使青壮年文盲下降到5%以下(即“两基”)作为重中之重。但是,既使我们完成了这一预定目标,我国仍有10%左右地区无法完成普及9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②大量的基础薄弱校的存在,更使

  • 标签: 教育消费 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 公共投资 消费市场 成本补偿政策
  • 简介:安居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之一。享有适当住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人们能否有尊严地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保障城市居民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为此,国家应该认真对待住房权这一基本人权,更新思路,改进制度安排,有效整合资源,多管齐下,确保城市居民"人人有适当的住房",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

  • 标签: 住房权 城市居民 人权 保障
  • 简介:内容提要:日本《消费者合同法))2006年修改时引入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其类型仅限于停止侵害之诉。消费者团体如欲享有停止请求权和取得诉讼主体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与通常民事诉讼相比,此类诉讼具有诸多特别之处,且为促使消费者团体适当行使停止请求权,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机制。日本立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的严谨性和细致性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

  • 标签: 日本 消费者保护 团体诉讼 适格消费者团体 停止侵害之诉
  • 简介:我国相关法律几乎不约而同地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从法律功能的角度看,这种规定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社会本位思潮奠定了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的理论基础,然而,在我国法语境下,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由公法与私法共同调整,不仅本身需要相关理论诠释其合理性,而且需要完善和强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制度指导无居民海岛保护与管理的实践。从无居民海岛基本属性对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影响看.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功能释放的理性途径为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制度。

  • 标签: 无居民海岛 国家所有权 公共信托责任 使用权属
  • 简介:解决由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所产生的纠纷目前法律尚处于虚置状态,法律应当设立代表诉讼制度予以完善。代表诉讼属性是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是国家海洋局,诉讼客体是海岛生态损害。

  • 标签: 无居民海岛 代表诉讼 公益诉讼
  • 简介: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与已有规定的衔接问题。尽管关于同一问题,不同规定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时,可适用《立法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天津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位法,应定位为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而非对上位法的修改和定义,其对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时,应遵循上位法立法意旨,而非简单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亦不能随意扩张。

  • 标签: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 标签: 消费者 撤回权 立法模式 直销 远程销售
  • 简介:论对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刘克希在商品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个人,与销售商、生产商相比,无论在经济实力、交易经验还是在法律援助、诉讼经验等方面,显然处于弱者地位。商品经济越发展,这种趋势往往越明显。为了抑制这种趋势,以实现社会公正,商品经济较发...

  • 标签: 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权利 保护法 消费者合法权益
  •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 标签: 污染产品 环境保护税 消费税 污染产品税
  • 简介: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交易的一极对于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时常被侵犯且普遍保护不周。无论从经济学、社会学还是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都具有正当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当进行倾斜和适度的法律保护,并且应针对我国本土语境,对农民、年轻人和西部金融消费者给予更大程度的倾斜保护,对处于金融市场中垄断地位的国有金融应赋予更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在法律制度安排上,结合我国国情应做出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 标签: 金融消费者 倾斜保护 适度保护 本土语境
  • 简介: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刘荣军博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强调。与此相应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种组织,采用司法和行政手段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然而,现实中消费者权利...

  • 标签: 损害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人 惩罚性 侵权行为法 消费者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
  • 简介:消费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但其有自己的特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纠纷可以通过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得以化解,但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其实并不多元化,尤其是具有迅速、便利和准司法性质特点的仲裁机制的作用没有被发掘出来。在分析消费者纠纷各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消费者纠纷专门仲裁解决机制的若干措施、建议。

  • 标签: 消费者纠纷 仲裁 争议解决
  • 简介:我国现行政府主导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存在缺陷,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应通过立法构建农村居民点整理制度,创新农村居民点整理机制,允许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近郊农村将通过居民点整理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自由流转,以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农村居民点整理 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