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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十恶”重罪制度.以及关于死刑执行日期的限制,均受到佛教教义的直接影响。另外,佛教地狱、业镜、福报等观念,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及司法官。中国古代法律,从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深深打上了佛教观念的烙印。从这里,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华文明的包容性,感受到文化交融与制度进步的双重变奏。

  • 标签: 佛教观念 中国古代法律 十恶 业镜 福报
  • 简介:是否确立“一般人格权”是我国人格权法起草中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正反两方激烈论争的背后,潜藏的是“客观主义权利观”和“财产性人格”的观念共识,这使得“一般人格权”在权利内涵上无法证立,在概念外延上又与“人格权”发生重合。共识困境的发掘和观念转型的探索需要以“人权伦理”和“行为导向”为基础重塑“一般人格权”,其不但充分论证了“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属性,而且妥当处理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的逻辑关系,进而消除了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的理论窒碍。

  • 标签: 客观主义权利观 财产性人格 人身性人格 一般人格权 原则权利
  • 简介:“仁”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观念。尽管关于甲骨文中有无“仁”字尚无定论,但是甲骨文已经有了“仁”字的原形。从“夷俗仁”、“相人耦”的风俗习惯入手,可以发现灸、爽、乘、化、尼、吊死个字形,分别是东夷民族二人相亲、抱哺其子、抵足而眠、靠背而卧、男女之爱、追孝父母诸风俗的写照,它们共同成为酿造“仁”的文化土壤。西周有“心”符之“德”源于并超越殷商无“心”符之“德”,其强调“环保小民”、“以民为鉴”,可能系受东夷“相人偶”精神的影响。西周的“德”字与战国时的“恙”(仁的古字)之间存在联系。“恙”最早拣于母亲对胎儿的关心。从人从二的“仁”字,最早见于西周晚期的《夷伯夷蓝器铭》,比学术界公认的首次见于战国时期平山中山王墓铜器铭文中的“仁”字,要早约五百余年。“仁”经过孔子的加工上升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和推动中国古代社会从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精神支柱。

  • 标签: 仁恙
  • 简介:在古汉语中,“权利”一词取贬义而用,且不具法律意义。及至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后,right被译为“权利”,“权利”才与法律发生关联,并取向正义价值。但是,中西权利观念并不吻合。中国学者首先从政治意义上理解“权利”,并将其特定化为“民权”,之后才从法律意义上区分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始于晚清的权利观念制度化尝试,在民国初期得到进一步实践。国民政府将权利制度体系化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也在进行权利制度探索,但未能全面体系化。新中国成立不久,权利观念逐渐被极左意识形态化,权利制度建设被迫中止。改革开放以后,扭曲的权利观念才逐步得到矫正,权利制度建设逐渐成型,并走上了体系化的正确道路。

  • 标签: 权利 民权 权利观念 权利制度 基本权利 民事权利
  • 简介: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园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 标签: 形式 实质 “合理性” 资本主义
  • 简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庭前会议机制作为连接起诉和审理之间的中间程序,但因为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欠缺可操作性,该机制在适用中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司法现状。为了有效对接立法与实践,应从司法实务的需求角度,给予庭前会议准确的程序定位,进而完善实施规则,明确法律效力。

  • 标签: 庭前会议 庭审效率 程序规则 会议效力
  • 简介:在规范层面上,我国2004年通过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拥有了部分实权性质的外交权;1982年《宪法》对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及继位的规定基本承续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但还是有一定区别。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主席在党内、军内的兼职惯例,形成了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国家副主席的人数设为一人较适宜,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搭配来看,1998年后国家副主席具有了接班人的意义。国家主席应是荣誉称号的授予者,而不是被授予者。

  • 标签: 国家主席制度 宪法 代行职权三 位一体 年龄搭配
  • 简介:私人诉外国国家的案件的国内法院管辖问题,对被告的豁免权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管辖规则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管辖权的确定来看,其在私人诉外国国家的诉讼的初审法院和审判地等管辖问题上采取了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殊做法,主要涉及地域联系的确定、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移送管辖等。中国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美国法院遭遇被诉时,应把握移送管辖请求的最佳时机,并充分利用“直接影响”规则抗辩法院的管辖。

  • 标签: 《外国主权豁免法》 直接影响 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审判地
  • 简介: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多民族的俄罗斯传统中固有的地方主义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生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法制统一的实施。为了实现整个苏维埃共和国境内法制统一,列宁认为,要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国家法制统一的基准;完善法律体系,构筑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保证公民守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和法院公正司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实施环节;设立检察机关厉行法律监督,则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保障。形成于苏俄革命胜利初期的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对于当下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如何消解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借鉴价值。

  • 标签: 列宁 法制统一 时代价值
  • 简介:法律基础课程是高校思想道德修养理论课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高校大一新生必修的公共课程,也是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教学中,其理论教学内容繁杂;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虽有体现,但教师依然需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课本中法律基础的理论教学,从而不得不忽视法律实践的环节。教学理念、内容、形式、手段、考核等需要改革创新,本文针对高校法律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有助于法律基础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 标签: 法律基础理论与实践 现状 改革策略
  • 简介:为了防止诉讼突袭,追求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2002年先后两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证据交换制度。该制度自建构以来,在抑制证据突袭、提高庭审效率、促进案件调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无疑,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已经成为法庭审理前的核心制度。但是该制度自身规定空泛,亦无相关的法律予以确认,加之我国当前诉讼环境滞后,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制约了该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笔者以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建构设想,以期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进一步发展完善。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据交换 证据制度
  • 简介:早在25年前,中央就开始关注和研究财产申报法制建设,出台过规定“草案”,也曾列入“八五”立法规划。近年,地方相关“立法”活动频繁,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若没有中央立法顶层设计之决心,地方实践恐难继续往下推动,现有制度也恐难落于实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反腐、防腐的有效而必要的制度,契合庞大文官群体反腐之需要,是透明政府理论延伸及公职人员个人生活的体现。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制化路向,应从三个方面重点突破:扩展申报主体的范围,穷尽申报内容,明确申报时间。

  • 标签: 公职人员 财产申报 申报主体 申报内容 申报时间
  • 简介:随着我国“五四宪法”的制定与颁行,“社会主义”规范得以在我国入宪。一方面,这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引下,在现实国情与苏联等外部因素影响下,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的结果,使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相协调的结果;另一方面,从“五四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文本及其入宪过程所体现的制宪者欲将其实施、发挥其宪法效力的初衷来看,这更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依宪执政的探索与实践

  • 标签: “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规范 共产党 依宪执政
  • 简介:一、绪论法律规范制定伊始,便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但由于文字的局限,条文本身并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情形。法律条文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使得法律在具体适用时离不开人们的解释,某种程度而言,法律的存在方式便在于解释。在中国传统法律对于律令解释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律学传统。相比于西方罗马法发展中,法学家学说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大影响,〔1〕中国律学在长期的发展中,通过与司法的互动,对于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学术与实践互动的关系,对于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帮助,对于当下法律发展也有所裨益。

  • 标签: 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 中国传统 “盗” 传统法律文化 演变
  • 简介:煤炭是我国能源供应的主要来源,煤层气则是赋存在煤层及围岩中的气体,俗称瓦斯,近十年来逐步成为我国的高效清洁能源。地面开采称为煤层气抽采利用,煤矿井下抽采称为瓦斯利用。我国煤层气产业起步于1996年,发展于本世纪以来的近十年间。随着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的提高,其经济价值也得以彰显。虽然煤层气的抽采利用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但在中国目前现行的矿权法律体制下,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的重叠设置严重地限制了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及其产业发展。本文着重从破解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重叠难题出发,阐述两种矿权重叠的法律解决方案,以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效能。

  • 标签: 煤层气产业 瓦斯利用 煤炭开发 地方立法 矿业权 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