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发展动能转换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乃题中应有之义。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其基本内涵是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主要表现为各种产业政策的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前者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最大化自由公平竞争环境来优化资源配置;后者作为政府规制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带有弥补市场缺陷和干扰破坏市场竞争的双重属性。随着竞争政策地位上升为基础性地位,产业政策将在挑战中得以优化升级。新时代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意义重大,它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依归,是完善宏观调控优化产业政策的基本路径。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需要三条法律路径予以保障:一是释宪,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尽快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后两者可以有机结合协力推进。
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科学理论发展的事实表明,是否有完整统一的基础理论,是一门学科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自第一次全国预审学术讨论会以来,预审学术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出了大量的成果,对预审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学术研究中的重大缺陷,即微观研究多,宏观研究少;应用性研究多,基础性研究少;经验描述多,理论抽象少.从目前出版的各种预审学教材看,其体系基本上是对预审工作程序的直接模写,缺乏对预审活动本质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抽象,缺乏逻辑的凝聚力.这种研究现状表明,预审学尚未形成自己坚实的基础理论,这使得它尚不能独立于科学之林.因此,对预审学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高度的理论概括,创立预审学的基础理论,是关系到预审学能否成其为一门学科乃至预审这一诉讼制度是否应当存在的根本问题,也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