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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在社会上取得了很好的效应,但也折射出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以醉酒驾驶为切入,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罪 适用难点
  • 简介: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过失危险犯 犯罪心理 罪过心理 犯罪化
  • 简介: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同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 简介: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因此,原则上刑法所处罚者,是那些已经现实上造成侵害的不法行为。现代刑法的核心领域,依然是实害犯。不过,为了更周全地保护法益,立法者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例外地也处罚一些尚未造成实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只是有可能造成实害而已。另外,古代实行的……

  • 标签: 危险犯 法益 保护法 实害犯 现代刑法 立法者
  • 简介:<正>正确评断符合与差异的性质,是文字检验研究的重点。在文字检验中出现的符合和差异的数量与性质,常常被视为作出鉴定结论的客观根据。因此,要提高文字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对符合与差异性质的辨析,分清本质与非本质的差别。一、如何辨析本质的符合与非本质的符合(一)本质的符合,从文检的角度来说,是指两个不同的文字检验客体,各自所反映的文字特征及其书写规律特点的一致性。这些符合应当具有如下特点:1、符合表现为系列性。即彼此间的符合不仅在数量上较多,而且比较系统。

  • 标签: 差异点 规律特点 形体结构 文字检验 语文水平 非本质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对于福州市"禁售电动自行车"案的审理,应作三方面考量:合法性考量;政府管制政策作成过程的公众参与程序,并设计分散化利益主体权利救济机制;政府在电动车管制领域,应基于环保和安全两大政策目标综合采用自我规制、激励机制、标准、处罚等多种政策工具.从三层次案例分析可以透视行政法研究疆域的扩展:即在合法性考量外,应在"立法和行政"环节建构制度、设计管制政策.

  • 标签: 行政法 政府管制 福州电动车案件 中国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 简介:在风险社会的时代,民众规避风险的意愿影响和引导着刑法规范的立法活动,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就是其表现之一。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些积极意义,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层面还存在一些没有理清的问题。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情况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司法使用标准以解决现存的困境。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罪刑评价 司法适用
  • 简介:一、法国传统的危险责任形态《法国民法典》以简洁著称,其侵权行为法领域为第1382—1386条这5个条文所囊括,其中四条很短且自1804年以来一直未变,[1]至今仍是法国侵权责任的“普通法”(droitcommun),也是实质规范法国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依据[2]。

  • 标签: 《法国民法典》 危险责任 演进 侵权行为法 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
  • 简介: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刑事责任 罪过 主观恶性
  • 简介:要点提示:地下停车场通常并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害其他业主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 标签: 地下停车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 驾驶 危险 公共停车场
  • 简介:<正>去年12月26日至今年3月26日苏联进行的具有民主竞争色彩的选举活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有人称之为“红色议员选举”。“民主”不知喊了多少年。

  • 标签: 议员 世界各国 苏联 少年 竞争 政治制度
  • 简介:共同危险行为的既有理论无法回答一些边缘性案件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本文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择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基于证据损害现象的证据整体化理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相互作用,使原告陷于无法辨别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困境,这种困境不能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而应该由行为人负担,故在举证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优待;即应当允许用整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个别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这种理论一方面符合证明妨碍的法律思想,也能完美地解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不当地限缩典型性案例的适用,还可以恰当地处理边缘性案例。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证据损害现象 证据整体化 证明妨碍理论
  • 简介: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 标签: 危险货物 托运人 通知义务 严格责任
  • 简介: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确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债权人代位权应定性为救济权,即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妨害或有侵害,妨害之虞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它相对的权利为原权,即受到救济权援助的基础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是诉的合并的一种新形式,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具有单一性,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则具有双重性和多样性,在代应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代表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法律应对各主当事人的利益作一公平而合乎法理的保护选择。

  •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 中国 救济权 次债务人 原告
  • 简介:<正>法学界有的同志主张我国现阶段刑法要实行轻缓刑罚,限制死刑相减少死刑,讲了许多废除死刑的好处。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再研究的。死刑法律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样,是根据客观形势和实际需要规定的,并非由立法者主观好恶所决定。死刑制度如同犯罪生产刑法一样是由那些罪恶滔天者生产的。尽管当今世界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然而有的废除后又恢复死刑,这都是他们根据

  • 标签: 死刑制度 废除死刑 我国现阶段 刑法 法律制度 实际需要
  • 简介:<正>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新罪作出判决后,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前罪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残刑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文想就此谈点自己的看法。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时,一般都采用先减去犯罪分子实际已服的刑期,然后将“残刑”与新判刑罚相加,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中最高刑

  • 标签: 犯罪分子 执行刑罚 新罪 人民法院 计算方法 刑期
  • 简介: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在韩国申请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但是我国法院对该起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极大的案件并不享有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同时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优先权导致部分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与破产程序着重于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目的不符。另外,在目前的立法体系下,我国跨国破产管辖权的立法对管辖权的分配不利于国际协调、规定不具有破产特征、运用仍存在着一定空白等多方面的缺陷,亟需进一步立法的完善和国际合作的推进。

  • 标签: 跨国破产 管辖权 韩进海运破产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9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危险责任,而是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为一般条款,第69条必须在无其他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才能被适用。法官在适用这种规定时,不仅应考量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严重性、难控制性和异常性,而且须考虑高度危险作业的社会价值。受害人的故意、不可抗力及受害人自担风险,在具体情况下可成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免责事由。另外,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可与过错责任发生竞合。

  • 标签: 高度危险责任 一般条款 高度危险物 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