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清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简介:<正>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份额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确保公司经营决策之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否则公司的多数股东就可能依靠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上的优势而为所欲为,以至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历来为
简介: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共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表意人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则主要体现为对第三人即公司管理层具有约束力。从股东大会的组成、决策的会议形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来看,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即只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一般事项的决策宜由董事会承担。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处理必须贯彻类型化的思考模式.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后果不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因此.为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