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二十年来,在大规模征地运动中被焦点放大并标签化的地方政府利维坦之恶与失地农民的弱者形象需要进行重新的经验化理解,既有的征地维权范式研究需要被重新反思。鄂中X村的调查表明,村庄征地的社会基础和征拆体制是征地研究展开的两大前提性认识,农民在征地共识指引下通过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本和社会关系资本与地方政府进行双向多次的地权博弈,以此来完成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的产权转移才是征地的基本逻辑和真实经验。征地不仅是地权博弈和产权转移的过程,征地给村庄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的扩大、地权共识瓦解下的土地纠纷和失地的精英农户以上访进行虚假抗争等社会治理后果,在基层治理性危机突出、地方政权的治理权力和话语权力不断流失的背景下如何完成对征地的治理需要学界和政策部门加以认真反思。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